11月2日,据央行官网消息,为促进金融控股公司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央行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董监高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董监高规定》共分为五章30条。在监管主体方面,央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央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在央行授权下,负责住所地在本辖区的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在董监高任职条件方面,设定了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其中,根据职务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任职条件,并对董事长、总经理等工作年限要求较高。如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应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或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原则上在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任同一职务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0年。
此外,结合金融控股公司特点,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人员构成提出针对性要求,如所控股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的,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分别至少有一人有该领域任职经历。
同时,《董监高规定》要求,若存在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或涉嫌从事严重违法活动、被相关部门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被金融管理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未逾5年,或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以及被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2次以上等八大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为加强任职管理,《董监高规定》对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等部分职务设定任同一职务时间上限。并对兼职和代为履职等行为进行规范。同时,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对董监高的聘任或者解聘情况应当通过公司官网公示。
在备案流程和材料方面,一是明确董监高人员的任职统一向央行分支机构备案。二是对董监高任职备案时间、材料内容和形式等作出规定。三是规定不需备案的改任、兼任情形。
在最重要的监督管理方面,明确了央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相关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式对相关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核查;通过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相关人员实行建档管理,及时记录有关监督检查事项。一旦出现相关人员不符合任职要求的情形,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可要求限期改正,并视情况采取记入信息系统、出具风险提示函、监管谈话、要求对相关人员限期调整、实施行政处罚等措施。
针对制定《董监高规定》的必要性,央行指出,《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与《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已于11月1日施行,央行开始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准入管理和实施监管,亟需对其董监高任职条件和备案管理等在制度层面进行明确和规范,促进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规范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
在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看来,此前两份基准文件侧重于准入层面,《金控办法》主要阐述了央行在穿透监管中发挥的作用,并未提及分支机构与行政处罚,此次《董监高规定》对相关人员不符合任职要求的情形可限期调整、实施行政处罚等措施,实际上释放出了一个明确的监管信号,未来金控公司其他配套细则方面也将由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事中、事后监管,一旦出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可实施行政处罚等措施。
“未来金控公司在配套细则方面还有不少值得期待的看点。”苏筱芮进一步指出,比如《金控办法》第四十五条,央行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评估体系,央行可以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要求,如何动态评估、是否对外公布具体的评级体系值得期待。此外,《金控办法》第二十七条,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依法发行合格资本工具,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如何发行合格资本工具、如何参与资本市场表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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