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深圳11月6日电(记者 李晓玲)记者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近日审议通过。条例参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从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角度出发,对市场准入、企业开办、生产经营、破产重整、退出等重点环节进行规范,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条例将从明年元旦起正式实施。
条例进一步放宽了市场准入。深圳允许具有国际通行资质资格的金融、税务、建筑、规划等境外专业机构和专业人才按照规定在深圳提供专业服务。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在深圳发起设立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一步放宽特定行业领域的市场准入。
深圳市民营经济活跃,创新创业氛围良好。截至今年9月底,深圳累计有商事主体348.1万户。
为了通过立法破除制约市场竞争的各类障碍和隐性壁垒,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条例为政府采购“划红线”,规定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不得通过事先确定供应商名单,设立预选供应商名录,采用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设置超出采购目的的资质、规模、注册地等非必要条件等行为,排斥潜在投标人。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刘曙光表示,将通过立法平等地保护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产权和自主经营权,营造更加公平良好的市场环境,给市场主体吃下未来发展的“定心丸”,增强市场主体信心和获得感,推进深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如自行使用本网资料发生偏差,本站概不负责,亦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