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邱德坤)11月12日,深交所向皖通科技下发关注函称,股东王晟此前提请皖通科技监事会增加临时议案,在11月20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选举王晟为非独立董事,但是该事项被监事会在11月10日否决。
11月10日,皖通科技公告的监事会否决理由显示,截至目前,王晟直接持有公司2%的股份比例,拥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8.49%,不符合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提案方式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的规定。
对比可见,皖通科技的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产生矛盾。公司法第10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深交所要求皖通科技说明,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设置,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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