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日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重整申请,标志着这家车企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法院的裁定称,华晨集团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具备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但同时集团具有挽救的价值和可能,具有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破申27号
申请人(债权人):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白泉镇连昌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王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仁国,男,汉族,1967年10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仙城街十三委十三组,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债务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39号。
法定代表人:阎秉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凯,男,汉族,1974年12月11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东路63甲3号3-10-2,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都波,男,汉族,1978年10月31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东湖街30-2号4-4-1,该公司工作人员。
2020年11月13日,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进行重整,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于当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关于对债权人申请本公司重整无异议的函》,称对申请人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组织召开听证会,申请人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东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行情601818,诊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本钢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职工池贵义,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等各方主体参加了听证会。
本院查明: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16日,住所地为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39号,登记机关为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系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80,0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辽宁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为:国有资产经营,受托资产经营管理,开发、设计各类汽车、发动机及零部件并提供技术咨询,制造、改装、销售各种轿车、发动机及零部件(含进口件),并提供技术咨询、售后服务,自营和代理设备、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与汽车、发动机及零部件制造设备、房地产开发、新能源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资本运作、内控管理咨询服务,代理加工服务业务,租赁服务,开发与上述经营有关的其他经营活动。。
2020年10月16日,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104民初1433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模具款10,167,213.68元及相应利息。宣判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向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告知函》,称“(2019)辽0104民初143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我公司与贵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准确无误,我公司对贵司上述债务的履行期早已届满。我公司完全接受上述判决结果,并自愿放弃上诉权利。但我公司目前债务负担沉重、经营持续亏损,目前已经资不抵债,无力偿还贵司上述债务,敬请谅解。”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确未实际履行该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
申请人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被申请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开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显示2020年6月30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资产总计45,966,931,336.90元,负债合计52,376,708,644.43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权作为申请人申请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重整。被申请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系注册成立的公司制企业法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系依法可适用企业破产程序进行重整的主体。被申请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39号,登记机关为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申请人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且未获清偿。被申请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该债权明示不能清偿,申请人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负债表亦表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具备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同时,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具有挽救的价值和可能,具有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徐扬
审判员于雪
审判员丛凤钢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徐顺才
法官助理徐驰
书记员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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