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本市场侵权案件,投资者提出索赔,需要证监会做出处罚作为前置条件,这一做法颇让市场质疑,纷纷要求取消前置条件,简化投资者索赔程序。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护,特别是因违法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投资者是否能够便捷、及时地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直接关系上亿投资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 ,及时让投资者得到司法救济,就应该简化索赔程序,交由法律来决定,而不是人为强制性的设定一个索赔门槛,给投资者索赔添堵,前置条件应该取消是共识,那么前置条件从何而来?2002年1月15日和2003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两项规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投资者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应当以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为先决条件。也就是说,如果证监会没有处罚或者处罚正式生效的话,投资者便无法提起相应的诉讼,市场一直呼吁取消前置条件,简化索赔流程,几十年来步履维艰。
近期,ST中安(行情600654,诊股)(原简称“中安科”)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了上海金融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ST中安被判决向两投资者赔付投资差额、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合计22.8万元,同时中介机构招商证券(行情600999,诊股)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赔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媒体报道,尽管公告披露的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已经确定要提起上诉,毕竟涉案金额很大,不管招商证券上述结果如何,这一判决意义非凡。
ST中安缘何会被投资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投资者投资损失,媒体报道,2019年5月,经证监会认定,中安科通过重大资产重组以28.59亿元购买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置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难以继续履行,未及时重新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导致其评估值严重虚增,并且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5515万元,导致中安科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对中安科、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处以行政处罚。面对投资损失,投资者纷纷委托律师起诉,截至2020年10月30日,法院已受理1031例原告诉ST中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合计诉讼赔偿请求近4.69亿元。
截至目前,虽然投资者认为招商证券要对重组项目出现的问题负责,但是证监会尚没有做出行政处罚,招商证券力证自己清白,在回复上交所问询时还表示,ST中安历次收购符合中安消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2014年至今收购的标的资产业绩情况良好,助力中安消较好地实现了收购目的和经营目标,可是上海金融法院依然认定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赔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管未来结果如何,这里释放出的信号值得高度关注,一个是招商证券在未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意味着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取消已是揭开冰山一角,取消前置条件是大势所趋,投资者索赔门槛降低。前置条件的取消,法院更加具有自由裁量权。其次是中介机构在IPO 、再融资中会承担更多的责任,力挺证监会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的监管导向。三是上市公司如果各种原因出现财务困难,丧失赔偿能力,中介机构可能成为市场违规违法行为最终买单者,这会倒逼中介机构尽职调查,为资本市场把好第一道岗。
A股全面实施注册制改革如箭在弦,已经是不得不发,随着注册制的实施,证监会不再为上市公司投资价值背书,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发审制度逐渐推行,投资者只能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作为投资依据,上市公司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可是林子大了啥鸟都有,资本市场利益巨大,总会有一些人心存侥幸之心,希望借助信息披露割韭菜,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受侵犯成为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工作,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局长赵敏表示,新证券法是一部实实在在的投资者保护法,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有利于弥补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基础制度短板,如果集体诉讼机制依然需要凭借证监会做出处罚作为前置条件,是很不利于投资者司法救济渠道畅通的,取消前置条件,简化索赔程序,提升投资者的索赔效率成为市场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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