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以为只有老百姓(行情603883,诊股)才会购买银行理财,银行间的同业理财也非常常见。同业理财,就是银行作为投资者购买其他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银行也有被自家员工和外人联手做局“挖坑”的时候。
徽商银行的一支行行长做了一个“假理财”的骗局,中信银行(行情601998,诊股)的前员工为了600万元好处费,甘冒风险配合。最近,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揭开了这位银行行长与人合谋,卖“假理财”的内幕。
01 县银行行长精心“做局”
故事还要从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说起。裁判文书网显示,2015年5月,徽商银行固镇支行行长常某与王某1、陈某1、肖世兴四人商议,围绕常某银行行长身份,通过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骗取10亿元。
具体的方法也比较简单,就是在徽商银行做一笔理财业务,理财协议标的为10亿元,期限为2年,先骗取出资方将理财资金存入常某任职的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再通过虚假手续将钱骗出。
商议后就要找人去买这10个亿的理财产品了,找谁呢?
骗局的策划者之一肖世兴把徽商银行做理财业务一事告知了赵朋。赵朋首先联系了廊坊银行,不过并未成功。
赵朋又联系了北京环球泰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商某,让商某帮助寻找出资方。商某便联系了民生证券河南分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吕某,让吕某帮助寻找出资方。吕某先后联系了浙商银行(行情601916,诊股)、兴业银行(行情601166,诊股),这两家银行也先后拒绝了。
就这样过了5个月,2015年10月13日,吕某联系到天津信唐公司同业部张某2,委托他来寻找资金。
重头戏来了!张某2的所在部门负责人李某1联系了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金融同业部银行业务处经理被告人李某某,并告知李某某,徽商银行10亿元、2年期保本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5%,问李某某中信银行是否购买。经李某某向中信银行总行汇报后答复李某1,中信银行可以购买。
由此可以看到,中间经过层层介绍,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的这笔理财就被介绍给了中信银行。
02 三天火速达成意向
之后,李某某提出要将5%的年化利率拆分为4.5%+0.5%,并要求徽商银行一级分行在理财产品协议书上盖章。
于是,李某1将该信息告诉部门负责人张某2,再通过吕某、商某层层传递,最终通过李某1答复李某某,同意年化利率拆分为4.5%+0.5%,徽商银行一级分行可以在理财产品协议书上盖章,需要由企业来支付年化利率0.5%。
在基本确定理财业务金额为10亿元、期限为2年、利率为4.5%+0.5%等相关要素后,信唐公司李某1将吕某联系方式给李某某。李某某通过吕某得到徽商银行常某的联系方式。这案件中的两个关键人物终于取得了联系。
10月16日,李某某与常某直接对接业务。这距离李某某被介绍这笔业务仅过去三天。
不过,中信银行总行告知李某某,理财收益的年化利率4.5%不满足总行收益要求。李某某便要求常某将理财产品收益提高至年化利率为4.7%,总行同意年化利率为4.7%。李某某和常某最终确定该10亿元理财产品的年化利率为4.7%+0.3%。
随后,常某告诉李某某其中的4.7%由徽商银行支付,另外的0.3%(600万元)由企业一次性支付,并告诉李某某理财资金不会全部用于理财。李某某没有将另外0.3%的利率向中信银行总行进行汇报。
李某某和常某商定中信银行通过通道公司千石公司购买徽商银行该笔理财产品。2015年10月17日,李某某询问徐某千石公司是否可以帮助收取企业支付的0.3%的利率(600万元),放在托管户,李某某提出千石公司若能帮助收取该笔费用,千石公司可从中先提取1年期5bps,并提出将千石公司的管理费提高。
不过,徐某答复李某某千石公司无法收取。
这家公司不成,李某某又联系了另一家国元证券(行情000728,诊股),该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总部金融理财二部工作人员完备,问完备国元证券能否从企业收取费用,并私自承诺支付2bps费用,让国元证券帮助收取购买该笔理财产品由企业支付的0.3%的利率(600万元)。完备答复可以收取后,双方又沟通了收款方式。
03 签约漏马脚 李某某“视而不见”
一切就绪,只差签合同了。这时,常某终于露出了破绽。
根据判决书,在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办理核保核签过程中,李某某没有尽到核保核签职责,放任常某在徽商银行固镇支行盖章时的违规行为,没有制止和进一步核实。
判决书显示,李某某主观认识到这笔理财为非正常的理财业务。李某某供述王某2等人在网上看到徽商银行总行发行的这款理财产品与她做的这款理财产品的内容包括期限以及利率都不相符,她当时就知道这笔理财业务虽然是总行发行,但内容已经被修改,实际上是徽商银行蚌埠分行行为,而分行没有权利去修改理财产品说明书的,也就是说这笔理财业务是非法的,同时常某说过这笔资金主要是投向徽商银行蚌埠分行的投资,只有一部分投向总行理财。常某向她保证资金肯定是安全的,而且这笔资金投向也是经过总行默许的,但她没有去总行核实,只是选择相信常某的话继续推进。
2015年10月20日,李某某与同事童某(中信总营信贷管理部投后资产监控处员工)以及千石公司的徐某等人到徽商银行蚌埠分行,与徽商银行常某对接,购买这一笔10亿资金的理财产品。
之前提到,李某某曾提出,徽商银行一级分行需要在理财产品协议书上盖章。于是在10月20日下午,李某某提出要到文秘室看着盖章,常某当时不能解决,就跟陈某1电话说了这个事情。之后,常某派人冒充工作人员假装盖章,并称用章不让拍照,让他们站远一点看一下就可以了。之后,李某某和同事在办公室门口看着盖章并拍照,但并不知道是否真的在合同上盖章。
判决书写到,李某某供述她去徽商银行核保核签时没有尽到全程监督责任,没有仔细查看常某用印过程,后来看见常某在回执上将收益率4.5%手写改成4.7%,并从抽屉里拿出固镇支行的公章在修改处用印,这明显是违反银行相关印章规定的违规行为,支行的章不应该由行长个人保管,但其未重视,也未向中信有关人员汇报。
04 东窗事发被告发
假的终究是假的,很快骗局被识破。2015年12月8日,千石公司发现10亿元理财资金没有全部购买理财产品,函告中信银行,中信银行决定终止该笔业务,提前结清资金。
此时,常某某竟还派人假冒徽商银行蚌埠分行行长蔡某。2016年1月8日,中信银行安排黄某和李某某到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去见一下行领导,再把询证函、提前结清证明盖章。常某授意王某1冒充蔡行长。常某把他们带到蚌埠分行11楼,在一间大办公室里,假冒的蔡行长接待了二人。
之后,中信银行在内部调查中,李某某告知李某3、王某2等人国元证券收取的金额为300万元。在此期间,李某某协调平安公司等金融机构欲帮助徽商银行提前结清该笔理财。
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5月5日,王某1、常某将千石公司账上剩余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其中2亿元资金赎回并转给中信银行,又陆续向中信银行还款近3.3亿元,至案发时,尚有4.7亿余元未归还给中信银行。
2016年6月2日,徽商银行向蚌埠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发现王某1等人伪造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公章等,用于对外签署理财合同,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王某1等人利用伪造的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公章签订虚假的购买理财协议,套取资金的行为得以曝光。
05 拆分利率是否合规
判决书显示,银行开展同业业务时可以拆分利率,除主协议外,用另一种协议约定相关利率,行内称为中收业务。拆分利率需要经过书面审批流程。判决书认为,在本案中,未经中信银行内部审批程序,系李某某的个人行为,为违规操作。
对于其中0.3%的收益部分,李某某安排国元证券从安徽力赛公司以签订虚假财顾协议的形式违规收取,在国元证券收取费用后,多次要求国元证券将费用支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且在其离职和中信银行内部核查时,称国元证券收取了300万元,隐瞒其中的300万元。
李某某提出其部分同事知道该笔理财综合收益是5%。在判决书中提到,经查,其同事不知道李某某是否收取了0.3%、怎么收取、谁收取的、收取的数额是多少,且李某某隐瞒已经收取的300万元,结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300万元的故意。
2016年10月19日,李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日,李某非被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类似同业理财诈骗案件此前也屡有发生,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私刻“萝卜章”、审核不严,每一个精心编织的骗局背后实则漏洞百出。业务管理、内控的疏漏,再次给银行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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