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证监局对长春农村商业银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简称《决定书》)显示,经查,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未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第二,未建立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的方法体系,也未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产品进行风险等级划分;第三,未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未制定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未对购买基金的客户进行回访;第四,未能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第五,零售业务部和合规部未在宣传推介材料发放前出具合规意见书。
《决定书》显示,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三十三条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长春农村商业银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长春农村商业银行应对上述问题认真整改,并于2019年1月18日前向吉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此外,《决定书》称,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