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交存款准备金的银行要注意了,以后再欠交,可能要挨罚。
12月20日,央行发布《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为确保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的统一性,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将改进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监督方式和进一步规范对存款准备金违规行为的处罚。
通知适用范围较广,涉及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
加大检查力度,防止机构实际欠交
通知表示,金融机构要提高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报送质量,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其业务系统中直接导出一般存款数据,提交央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防止手工填报数据出现差错。同时,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审核效率,加大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差错,防止存款准备金实际欠交。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有金融机构存在欠交存款准备金的行为,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存款准备金违规行为的处罚,减少自由裁量成分,明确四方面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
一是对金融机构欠交存款准备金的处罚;
二是对金融机构迟报、错报存款准备金考核相关材料的处罚;
三是金融机构迟报、错报存款准备金考核相关材料,造成存款准备金实际欠交的,发现一次视同欠交一次,按迟报、错报存款准备金考核相关材料与欠交存款准备金中较重的情形进行处罚;
四是金融机构因外部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欠交存款准备金或迟报、错报存款准备金考核相关材料,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可依法免于处罚。
两年内三次以上欠交存款准备金要从重处罚
金融机构欠交存款准备金是指存款准备金账户在一个维持期内的日均余额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要求,或者存款准备金账户日终余额低于央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每日下限要求。上述任意一种情形发生一次即为存款准备金欠交一次。
通知要求:
两年内首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在交存基数3%以内(含3%)且及时补足的,不予处罚,采取约谈、警示等方式,督促其改进存款准备金管理;
两年内首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在交存基数3%以上但及时补足的,就欠交金额按万分之六的比例处以最低不低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两年内第二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及时补足的,根据不同机构类型进行不同处罚:
1、对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从轻处罚;
2、对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减轻处罚。
两年内第三次及三次以上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及时补足的,对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行根据《商业银行法》则要从重处罚。
此外,对于金融机构迟报、错报存款准备金考核相关材料的情形,通知对处罚情况的区分与对于欠交存款准备金情形类似,分两年内首次、两年内第二次、两年内第三次及三次以上三种情形。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对处罚标准的界定只是总基调,下一步央行分支机构要根据通知制度实施细则,对违规金融机构实施标准统一、裁量适当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