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用以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对于饱受市场诟病的花瓶独董问题,《管理办法》也在独董的独立性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比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独立董事的,不得在拟任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董事会外的职务,且不得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六种情形,如最近3年在拟任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关联方任职、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在拟任职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关联方任职、在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职务等。
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独立董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独立董事的,应当要求拟任人提供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并作为备案材料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声明应当重点说明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举的情形。
正是基于《管理办法》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规定,为此,有舆论认为,独立董事将有望告别花瓶独董,资本市场将迎来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时代。那么,是否果真如此呢?这种说法显然是言过其实了。要告别花瓶独董,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还必须下硬功夫。
基于独董不独的问题,《管理办法》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予以重视,这当然是很有必要的。不过,《管理办法》终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制度,要解决花瓶独董问题,还必须完善现行的独立董事制度,并且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需要动真格的,要下硬功夫。
首先,是要建立职业独董制度,让独董成为一种职业,而不是一种兼职。兼职本身就是对独董岗位以及独董制度的不重视。作为职业独董,一人最多只能在3家公司出任独董职务,而且每月在每家公司上班的时间不少于5天。同时要求独董的年龄不低于35岁但也不得超过65岁(可与退休年龄保持一致),确保独董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来了解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而能够独立行使独董的权力。不像现在的独董制度,一人可以5家公司出任独董,任职最多的甚至达到了12家公司独董。加上这些独董还有自己的本职工作,这样的兼职独董如何能够履行独董的职责呢?所以只能沦为花瓶。而要解决这个问题,职业独董制度是最好的选择。
其次,设立独立董事协会。这是与职业独董相对应的,即由协会对上市公司的独董进行“行业管理”。比如,负责独董的培训工作,建立独董档案,对独董进行日常的全面的管理,包括独董的工资也由独董协会统一发放。又如,坚持就近的原则以及专业对口的原则,向上市公司推荐合适的独董。其中,独董工资由协会发放,可以避免独董在上市公司拿工资出现拿别人手短的情况;独董人选由协会推荐,则可以避免大股东与上市公司自己聘请时出现“人情独董”。上市公司独董人选在协会推荐的基础上,由公众投资者投票决定。
其三,对独董实行问责制。对上市公司作出的重要决定,独立董事都必须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果事后证明,上市公司所作出决定,存在弄虚作假情形,或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向大股东或有关方面进行利益输送情形等,则必须追究独立董事的相应责任。该赔偿投资者的,就应赔偿投资者;该认定不适合担任独董之职的,就应离开独董的岗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样就该追究刑事责任。如此一来,独董显然就不能再当花瓶了。花瓶独董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很大原因就在于独立董事基本上就是无责董事。因为不需要承担责任,当然对上市公司的一些事情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如果对独立董事问责,独立董事就是想当花瓶也都不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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