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深圳通过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后,浙江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下称《工作指引》),提出要积极探索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的制度目的等途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
此前,在个人破产实践领域,浙江是先行省份。截至今年9月末,浙江省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37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涉案债务总额2.027亿元,共清偿3350.349万元,平均清偿率为16.53%。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涉案债权人共685人,其中涉及金融债权人138人。
法律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近年来个人破产制度建设不断推进,说明相关部门对市场参与者的责任认识更加明确,整个社会的市场意识在逐步提高,同时也说明我们社会的征信系统在逐步完善。对恶意逃废债有较强的手段予以制约。
多地已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个人的破产制度,一旦企业家创业失败,就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重生,同时经营风险由此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
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工作指引》,意味着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工作指引》规定,具有浙江省户籍,在浙江省内居住并参加浙江省内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依照本指引申请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
同时《工作指引》明确,债务人的免责考察期为5年,即有债权人不同意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或者将设置行为考察期作为同意免除剩余债务的条件的,行为考察期为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后的5年。
而实际上,深圳也在今年8月通过并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这也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条例。作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该条例明确,债务人经过3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考察期,可以免除剩余债务。
据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此前表示,目前《条例》规定的相关条件是需要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同时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经过测算,在2019年,深圳大概有553万的人口符合这个资格。单独或者共同持有50万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在豁免财产方面,深圳发布的条例明确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得超过20万元,专家分析,这是考虑到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和债权人的债权之间要取得平衡。
温州判例:214万债务只用还3.2万
2019年10月9日,温州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平阳法院办结的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
裁判文书认定,蔡某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查明,蔡某名下的财产,仅在其现职的某机械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读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在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债权人会议上,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债权人一方经表决,通过了上述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
北京夏安律师事务所吴月超律师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经济活动充满不确定性,所以经营失败在所难免。如果一旦失败就使得经营主体陷入万劫不复,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力会有灾难性影响。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就是使经济活动的主体需要有无惧风险的底气,同时让失败者承担与其能力相适应的风险。
个人破产制度仍有问题需解决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全国通行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但国家相关部门目前正在积极探索个人破产制度建设。不过,对于个人破产制度建设,法律学界和业界人士有不同的看法。
北京夏安律师事务所吴月超律师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个人破产制度和整个社会对个人征信与诚信程度密切相关,如果配套条件不成熟,个人破产制度会给人过度投资、超前消费甚至盲目借债的勇气,结果破产的风险也就更大,容易形成恶性循环。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地方化,她仍持审慎态度。她认为,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破产法的地方化可能会导致一系列意想不到的消极后果。
陈夏红认为,差异化会导致各地破产制度的比较优势,也会刺激各地进一步陷入破产法地方化的竞赛,寻求差异最大化。那个时候,真正陷入财务困境,债权人、债务人也可能都会挖空心思看哪个地方的破产法对自己更有利,进而千方百计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地方启动破产程序。
广州破产法庭法官朱敏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目前还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是“破产”污名化,破产理念的接受与认同程度尚需时日。二是信用体系和个人财产申报登记制度等配套措施不完善。三是目前缺失公益管理人制度和无产可破案件费用安排。四是债务人监督体系不健全,会给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带来障碍。五是司法供给不足的问题,会制约法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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