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国富论》:“为了防止由于自由竞争所必然造成的价格跌落,以及从而导致工资和利润的减少,才建立了所有的同业公会,并制定了大部分的同业公会法律。”“一个同业公会组织的行业的专有特权,必然会限制其所在城市中该行业的竞争。”“(他们)都急切地希望制定合适的规章以达到这一目的,”“由于有了这些规章制度,每一个阶层的人都不得不比普遍略贵的价格,向他们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正是通过垄断组织自订的营业条件,取代国家的法律的方式,中世纪欧洲的政策,限制了很多行业的竞争,也使得那时的欧洲,其经济陷入了长期的停滞。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稿》称该文件是为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但《意见稿》甫一出来,便立马遭到了学者们的普遍质疑。他们认为: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基础是错误的,于他们看来,市场形成的垄断对社会无害,真正需反的是行政垄断。从弗莱堡学派的观点来看,学者们的这一说法虽不能算错,即行政垄断确实该反,但他们同时指出,市场发展所形成的垄断,其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危害,并不亚于行政垄断。
自由放任主义者常认为,采取自由放任这种秩序时,市场便自然的处于了一种完美的竞争环境里。但弗莱堡学派的灵魂人物瓦尔特.欧肯就认为,古典的自由放任原则,实际上否认了个别利益与整体利益所存在的矛盾的一面。如果不建立适当的经济秩序形式,没有适当的政策,那么这种自由放任的政策,必然跟行政垄断一样,最终都会损害整体的利益。
原因在于,自由放任的政策并不能确保,将市场导向完全竞争,事实上它往往会将其导向其他的市场形式。社会并不具有自发地使个别利益与整体利益永远保持一致的调节机制,自由放任只会使得这两种利益的冲突发生或加剧。因为在这种政策下,给了人们联合起来以消除竞争的自由,所以市场上往往是垄断、寡头垄断、卡特尔等非完全竞争的市场形式。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具体干预,的确能使垄断产生(关于这点,对于生活于中国的读者绝不陌生),但同时也应注意到的是,并非所有的垄断都产生于此。事实上,自由放任政策同样也会导致垄断。这是因为:
第一,市场上普遍存在“形成垄断的偏好”。自由竞争使每个个体都处于市场的控制之下,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他的权力,令他不得不以损失或破产强制他去提高效率。而我们知道人性本身就是堕怠的,所以,于个体而言,谁都不会喜欢自由竞争。也因此,在任何有可能的地方,供给者或需求方总是会力图回避竞争,力争获得并维持垄断地位。这种根深蒂固的消除竞争、争取垄断地位的冲动,存在于任何地方、任何时代。自由放任政策对这种垄断倾向不加干预,就使得其可以变成现实;
第二,自由放任政策让私人自由地决定经济秩序的形式,这也无法阻止垄断的产生。由于个人在经济和社会方面依附于垄断者的权力,垄断组织常常用自订的营业条件,取代国家的法律,使别人享受不到法律规定的自由权力;或者利用自己的契约自由,来破坏别人的营业自由。正因为自由放任政策不能防止垄断,所以,国家只能保护公民不受国家机构本身的侵犯,而无法保护公民不受其他公民(主要是垄断组织)的侵犯。
关于这点,自由放任政策的首倡者亚当.斯密有过异常深刻的论述。在《国富论》第一篇第十章第二节里他就曾这样写道:“为了防止由于自由竞争所必然造成的价格跌落,以及从而导致工资和利润的减少,才建立了所有的同业公会,并制定了大部分的同业公会法律。”“一个同业公会组织的行业的专有特权,必然会限制其所在城市中该行业的竞争。”“(他们)都急切地希望制定合适的规章以达到这一目的,”“由于有了这些规章制度,每一个阶层的人都不得不比普遍略贵的价格,向他们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正是通过垄断组织自订的营业条件,取代国家的法律的方式,中世纪欧洲的政策,限制了很多行业的竞争,也使得那时的欧洲,其经济陷入了长期的停滞。
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情况并没有因《国富论》的出版和斯密相关观点的流行,而为之改变。欧肯就不得不为之感慨道:“问题不会因我们放任经济体系自由发展,而简单被解决,上个世纪(19世纪)的历史是明证”。当时的德国经济学家克斯特聂尔写过一本题为《强迫加入组织》的专著,在该书中他对当时的垄断企业是如何打击、扼杀局外企业(即未加入卡特尔的企业),做了概括性的描述,他总结出的手段总计达8种之多:1、剥夺原料;2、用联盟方式剥夺劳动力;3、剥夺运输工具;4、剥夺销路;5、同买主订立合同,使他们只同卡特尔发生买卖关系;6、有计划的打价格战;7、剥夺信贷;8、抵制。克斯特聂尔写道,“甚至在纯粹经济的活动方面,也在发生某种转变……能够获得最大成就的,不是最会根据自己技术和商业经验来判断购买者需求,寻找并且发现潜在需求的商人,而是垄断者。”
1912年第1、2期的德国《银行》杂志,也关注到了这一现象,及其带来的影响,只是它的视角与克斯特聂尔稍有不同。克文是从垄断者对竞争对手的打击和窒息竞争着手的,而该杂志则是从对消费者的影响切入的。“……以前钾的垄断是如此,现在的煤油的垄断是如此,将来电力的垄断也是如此。我们那些给美妙原则所迷住的人们,现在总应了解到:德国的垄断组织从来没有抱定过这样的目的,也没有达到过这样的结果,即为消费者带来好处。”关于这点,其实大家只需好好的观察一下石油出口国组织(欧佩克)的表现,就会有切身的感受了。弗莱堡学派的学者亦明确指出,卡特尔协定和竞争性经济宪法是不兼容的,“商界自为的法律”普遍不能服务于共同利益,而是可能以牺牲消费者利益为代价,来增加生产者的利益。
正如上面所引述的,在自由放任的政策下,在根深蒂固的消除竞争、争取垄断地位的冲动的支配下,在自由放任对这种垄断倾向不加干预的情况下,就使得垄断变成现实。而一旦成为现实,生产资料虽然仍旧是少数人的私有财产,在表面上来看,大家公认的自由竞争的一般架子依然存在,但是少数垄断者对其余居民(这包括其他弱小的企业家和消费者)的压迫是更加百倍地沉重、显著和令人难以忍受的。
正是基于此,弗莱堡大学教授范贝格(ViktorJ.Vanberg),不无感慨的写道“尽管我们可以想象(而且渴求)一个没有任何具体命令干预的市场,但我们却不能想象(并且渴求)一个没有任何规则和制度框架的市场。”也正是基于此,欧肯进而提出,要想实现充分竞争,经济体系就必须要有意识地去塑造。也就是说,在他们看来,为维护市场经济,维护充分竞争,国家有必要加以适当干预。
从这个角度而言,《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出台显然是有必要的。当然,需予以说明的是,反垄断也不能止于此,行政垄断更需纳入反垄断监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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