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行为,更好督导主承销商尽职履责,切实加强主承销商自律管理,2020年以来,在人民银行指导下,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进行修订完善,形成《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指引》(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引”或“指引”)。
交易商协会于2008年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该指引自发布以来在督导主承销商尽职履责、协助企业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推动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市场持续发展,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队伍不断壮大,相关机构在开展承销业务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这些新情况、新变化对提高主承销商尽职履责水平提出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启动《尽职调查指引》的修订工作,结合最高法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对尽职调查工作提出更为精细化、更具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的配套完善要求。
本次修订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秉承促发展与防风险并重,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第一,压实主承销商责任,进一步明确主承销商职责边界。督促主承销商坚持职业操守、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将尽职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评价主承销商从事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是否尽职履责的重要依据。
第二,丰富尽职调查内容,细化各项工作要求。具体包括:一是拓展深化尽职调查工作内容,依据最新发布的注册发行相关自律规则和市场发展实践,对尽职调查内容进行充分拓展,涵盖企业经营、财务、资信等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九大方面;二是规范尽职调查工作载体,增设专门章节,对尽调报告和工作底稿的内容、签章、存档期限等要求进行规定;三是明确尽职调查团队职能构成,各机构应制定尽职调查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尽职调查团队人员构成,指定尽调报告签字责任人,要求机构总行(总部)以加盖公章的形式明确主体责任。
第三,增设自律管理和自律处分等内容。新设专门章节,对主承销商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违反自律规则的不同情形,分门别类采取不同程度的自律管理或自律处分措施,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下一步,交易商协会将继续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债券市场发展的有关政策精神,在人民银行正确指导下,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不断完善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尽职调查工作要求,切实加强主承销商管理,压实主承销商责任,维护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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