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晚,沪深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多项配套规则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以下合称“退市新规”),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倍受市场关注的退市制度的修改也因此浮出水面。
此次对退市制度的修改顺应了市场发展的需要,同时也体现了高层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的要求。毕竟现行的退市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效率不是太高,一些该退市的公司仍然还混迹在市场上。因此,基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净化市场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需要,有必要将市场上的一些空壳公司、僵尸公司退出市场,真正做到应退尽退。
从沪深交易所发布的退市新规征求意见稿来看,退市新规确实极大地提高了退市的效率,加快了退市的进程,其亮点还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将上市公司财务类退市的进程由4年缩减到了2年,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明确上市公司连续两年触及财务类指标即终止上市。同时新增了信息披露、规范运作退市指标,并取消了交易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设置。
不过,从退市新规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退市新规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确实是很有必要的。因为退市新规确实存在某些并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在征求市场意见之后加以完善。而这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要进一步完善财务造假公司退市的判定标准,大幅降低退市门槛,真正体现出退市制度对财务造假行为的“零容忍”。
财务造假是资本市场的毒瘤,它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侵蚀资本市场的基石,动摇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为此,近年来,管理层乃至高层一直都在强调要严厉打击、从重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要对财务造假行为“零容忍”。但从退市新规征求意见稿来看,退市新规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出对财务造假的“零容忍”,相反,表现出来的是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相当包容”。
比如,退市新规明确的财务造假退市判定标准为:上市公司连续三年虚增净利润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利润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净利润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连续三年虚增利润总额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利润总额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利润总额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连续三年资产负债表各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资产金额的50%,且三年累计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达到10亿元以上。
上述三项标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只要触碰其中的任意一项,就会被作退市处理。只是这三项标准都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表现出了“相当的容忍性”。这种容忍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财务造假时间要“连续三年”,造假一年、两年都可以不作退市处理。进一步说,上市公司造假两年再隔一年造假,也不在“连续三年”的退市范围。这个容忍程度之高相当罕见。二是连续三年的利润造假金额每年都要超过当年对外披露利润的100%,其中一年如果只有90%,仍然还不能退市。三是累计的造假金额要达到10亿元以上,如果只有9.9亿,仍然不够退市条件。只有同时满足了这三方面的退市标准要求,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才会作为退市论处。作为上市公司来说,要同时满足这三方面的要求,还真是不太容易。如此一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退市条款又将形同虚设。
因此,本着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零容忍”的精神,退市新规有必要对财务造假退市判定标准作出进一步的修改。简化退市判定标准,降低财务造假退市门槛。比如规定,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金额达到5000万元的,或两年累计达到8000万元的,或造假金额达到当年净利润或利润总额或净资产金额30%的,以及连续三年均进行财务造假的,四种退市情形,满足条件之一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均作退市处理。这对于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显然更有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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