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这意味着发展多样化的养老金融业务势在必行。银保监会副主席曹宇也于近日透露,银保监会正在持续推进养老金融发展,着力完善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围绕养老金融长期性、安全性和收益性特征,采取多种措施,丰富和优化银行业、保险业养老金融产品体系。
近期,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举办内部研讨会“养老金融业务的规范与创新”,与会专家认为,我国第三支柱发展面临两方面问题,一是系统建设较为复杂,常规改革难以与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相匹配。二是养老产品特征不明确,产品设计和监管框架有待优化。
未来,可从三方面入手推动第三支柱商业养老市场发展。首先,从合格金融产品以及专业金融机构两方面入手,鼓励市场更多探索。其次,同步推进以个人养老金账户对接合格金融产品和合格投资管理机构的机制建设。最后,养老产品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现有监管框架应考虑做出适当调整。
健全养老金融制度 鼓励市场创新发展
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业务亟待发展
我国养老金融保障体系存在短板,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亟待发展。当前,我国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资金不足,空账运行较为明显;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发展迅速,但人群覆盖范围小,只覆盖约2000万人,以央企和国企为主。在社会和企业养老体系面临瓶颈背景下,推进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际比较来看,美国的第二、三支柱发展非常迅速,已经成为居民养老主要来源。截至2018年底,美国第二、三支柱占养老金融体系总规模达到90%,其制度设计强制性、灵活性与吸引力兼备,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各类资管机构参与度高。
推动补充养老金融体系发展,既可服务于企业直接融资,又可满足居民养老需求。
从经济社会发展角度看,养老资金作为长期资本,对服务企业直接融资、发展资本市场、支撑产业变革有重要作用。有观点认为,养老资金形成的动员资本是一国经济始终保持强劲发展的压舱石和根基,以美国为例,养老资金形成的规模、期限和风险偏好为其带来了源源不断的稳定资本,支撑了产业迭代升级。
从居民角度看,随着我国人口结构演变、金融发育程度加深,居民对养老金融的需求在不断增长。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有助于丰富居民资产配置选择,在保证一定安全性基础上为居民提供更高收益。有助于实现个人投资者从依靠住房、储蓄养老向依靠投资与金融产品养老的转变。
我国第三支柱发展面临两方面问题
当前,我国第三支柱发展仍较为滞后,主要面临两方面问题:
在制度设计层面,个人养老金系统建设是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仅靠常规化推进难以与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相匹配。参考国际经验,成熟的个人养老金系统需要建立个人养老账户、需要经监管认定的合格养老金融产品、专业管理机构,以及高度协调的监管制度,系统建设需花费较长时间。而我国人口老龄化正在加速,随着时间推移,养老需求将越发急迫,因此,仅靠制度层面的推进恐难与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相匹配。
在养老金融产品层面,当前产品设计仍显不足。其一,产品同质化严重,养老特征不突出。目前市面上的养老产品定义不清晰,除了期限较长外,较难与养老主题找到契合点,关键的申赎制度也与一般理财产品没有差别,对投资者缺乏吸引力。其二,策略开发与产品管理能力有待提升。养老产品未能自成体系,可提供给客户的产品策略、产品种类相对较少。其三,监管框架未能对养老产品做出例外解释和规定。在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等普适性法规下运作,与其他理财产品相比未有独立政策安排。
基于我国现实情况渐进推进养老金融发展
首先,从合格金融产品以及专业金融机构两方面入手,鼓励市场自主创新。在初期账户和制度体系不健全情况下,可以从合格金融产品以及专业金融机构两方面入手,采取先行先试的方式,鼓励市场自主创新。
一方面,监管部门应结合市场现实,对合格养老金融产品的内涵予以清晰界定。业界专家认为,有必要对养老产品予以整体规范和统一,包括对产品名称、风险评级、风险提示书、信息披露、起投金额等标准予以统一。监管专家认为,对养老产品予以界定,进一步梳理养老金融产品的细节特征,明确养老金融产品与一般理财产品的差异,也有助于厘清监管规则(如资管新规)是否应该对养老产品区别对待。
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引入更多类型金融机构参与养老金融服务。业界专家认为,监管可以适时考虑引入更多机构参与养老服务。以往保险公司参与养老领域较多,如今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各类资管机构都有意愿参与进来。最终目的是不再依靠行政管理部门设计产品,而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发挥金融机构产品设计能力,尊重市场选择。
其次,同步推进以个人养老金账户对接合格金融产品和合格投资管理机构的机制建设。会上专家讨论聚焦在,当前我国养老金融发展应该如何权衡好推进个人养老金账户建设(即制度推动)与推进商业养老金融产品发展(即市场推动)。从国际经验来看,成熟的商业养老体系最终需要制度和市场共同发挥作用,需要建立起个人养老账户,并在账户下对接合格金融产品与合格投资管理机构。因此,账户建设与养老产品设计在当前是并行不悖的,最终也会组合成有机整体。
最后,基于养老产品的准公共产品性质,现有监管框架应考虑做出适当调整。有观点认为,养老产品同时具有商业性和准公共产品性质,前者意味着养老产品需要资管新规等制度予以规范,后者则意味着养老产品在发展过程中也需要一定的特殊政策安排。在明确养老产品具体内涵的基础上,监管部门可以考虑对养老产品的相关监管做适当的特殊规定。这些特殊规定包括:对养老产品投资范围适当放开,考核机制适当放松,流动性安排上予以支持等。与此同时,为了契合居民养老的现实需求,养老产品在安全性方面的监管要求不能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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