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原副部长朱光耀表示,当下应对数字税收进行总体研究。除了国际数字税收问题,拥有大型科技公司的国家,国内税收的研究应该适时提到议事日程。特别是针对拥有大型科技平台、拥有大型数据平台、拥有巨大消费者流量平台的数字税收研究需要提上日程。
数据税被频频提起,有其发生的必然性,不过,虽然数字税引起热议,但它的概念是比较含混的。
首先要弄清楚数字税是什么。从研究层面上来说,数字税包含两个含义,就国际层面而言,备受关注的是OECD经济数字化的税收解决方案,其关注点在于跨国的互联网公司、数字巨头所创造的巨额利润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分配问题,这需要国际间多方协调解决。而我国引起热议的数字税,是一种国内税的概念,是一种数字服务税,关注点在于对对拥有大型科技、数据、消费者流量平台的国家的针对性研究。
那么为什么各方对数字税越来越重视?近十年来,中国数字经济规模在持续扩大,质量效益明显提升。2019年中国数字经济市场规模为358402亿元,数字经济占中国GDP的36.2%。2019年中国数字经济对经济增长贡献率为67.7%。在当前经济环境下,数据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已经逐步渗透在整个实体经济运行的过程中,数字经济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新兴力量。随着数字经济的日益发展,数字税可能是数字经济发展的一种必然。
一方面,数字税有利于消除负外部性。数据”作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生产要素,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根基。但由于产权的缺失,企业或个人不当地使用个人隐私数据,就会容易产生负外部性,即企业或个人的滥用数据的行为会对这项活动参与者以外的人造成负面影响,在负外部经济的情况下,滥用数据的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数据也可以成为数字经济前进路上的拦路虎,而征税则是消除负外部性的良方。
另一方面,是否征收数字税还关乎税收公平和效率。如果数字企业的用户遍布全国各地,但是只有数字企业所在地和数字企业本身获得了可观的税收和收入,用户数据是平台的价值来源,不应是免费的,不征收数字税显然损害了公平和效率。
但是,当前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应该做等于马上做吗?征税有利于税收公平,但是公平不是绝对的,我们期望数字税既要尊重市场规律和技术创新发展所带来的数据流动的趋势,也要在数据税收的基础上进行价值平衡,这其实是很难做到的。就目前而言,我国推行数字税还存在诸多困难,也没有必要为了税收的公平和效率盲目采取行动或做出牺牲。
一方面科学的税收规则难以确定。首先税收基数就难以确定。数据流通产生价值,这种价值来源于用户,因此用户理应享受平台创造的收益,利润的大头应该国家拿来全民共享。而要让用户能够享受这种收益,那么首先关于用户数据销售的收入就应纳税,听起来合情合理,但是落实起来却略为困难,科学计算应纳税收入是一件十分具有挑战性的工作,如何监管、向谁征收、应该征多少税”都难以界定。
另一方面,数据税也无法发避免成本转嫁的问题。虽然目前数字税到底是什么性质的税收尚未明晰,但就其性质来说,更像间接税。税负能否转嫁取决于供求关系,强势的一方总是可以转嫁税负,当前,数字化企业存在技术优势且竞争着较少,相对具有垄断性,垄断就具有定价权,这意味着这些数字化企业可以人为抬高定价以转移收入,最终承担税负的还是用户。
这几年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迅猛,可以说在电子商务、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大数据、云计算以及工业智能化等领域,都处于世界前列,这很大程度上是得益于税收政策、行政政策与环境上的宽松,发挥了重要的鼓励作用。当前数字经济已经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中长期动力,如果在规则尚不成熟时,贸然征收数字税,将导致我国互联网等数字化企业在国内外都面临更大的税收负担。同时征收数字税可能难以在税收公平和支持创新之间寻求合适的平衡,稍有不慎就会打压我国数字经济欣欣向荣的好势头。
因此,就目前而言,我国还没有到大规模征收数字税的阶段,税负公平、社会福利等多方面条件都还不成熟,征收成本会比较高,征税难度会比较大,可能会对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需要探索数字税的落地,就维护国际市场而言,中国需要和国际接轨,共同推进全球经济的数字化进程。就国内数字经济发展而言,未来,数字经济的体量会很大,当数字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税收可以作为一个调节手段,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这关系到国内税制进化。
因此,现阶段数字税作为一项研究还是合适的,可以开始进行试点。积极借鉴国际经验,立足于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阶段特征、市场规模、技术水平等国情,加强研究,因地制宜,但落实到具体行动层面,实际上还未完全成熟,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去摸索。(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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