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条信披新规落地,商业承兑汇票市场能打破沉寂吗?
12月23日,央行发布关于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提出十条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其中明确:该公告将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资深银行人士汤志贤表示,公告对此前商业承兑汇票交易存在一些问题做出了针对性的规范,“往前迈出了重大一步”,对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健康长远发展意义巨大。
亦有学者指出,疫情“黑天鹅”的冲击造成企业融资需求与潜在的违约风险双双增加,在这一背景下,提高商业承兑汇票信息透明度,不仅有益于历史信用较好的企业获得更多融资选择,还能防止市场“踩雷”高风险企业,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
过渡期至2021年8月1日
据了解,商业票据是上下游企业之间一种常见的支付结算工具,亦被业内俗称“打白条”。市场上最主要的两类商业票据是由银行承诺兑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简称“银票”)和由企业承诺兑付的商业承兑汇票(简称“商票”)。除了支付结算功能,商业票据还可进行贴现、转贴现,因此被视为解决企业资金周转与融资问题的重要工具。
“银票由银行承担信用风险,流通性强,但银行承兑汇票开票难度相对较大,交易成本相对较高。因此,从理论上来看,商票签发灵活,开立成本相对较低,且是法律认可的支付工具,本应在企业资金融通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汤志贤指出,但在实践中,商业承兑汇票因为是以商业信用为支持,而非银行信用,加上真实性校验难度相对较大,导致其流动能力以及融资便利性程度较低,作用一直未得到充分发挥。
为此,今年6月5日至7月5日期间,央行就“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征求意见稿起草背景中表示,此次拟规范承兑人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旨在“建立承兑人信用约束机制,以改善市场信用环境,促进商业汇票更好发挥其功能作用”。
对比来看,此次公告的最终版本与征求意见稿内容基本保持一致,但以下四处出现细微调整:
1、明确适用范围为商业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参照该规范执行;
2、将承兑人的信用信息披露时限从“每月前7日内”放宽至“每月前10日内”;
3、将承兑人有披露债券市场违约情况的义务调整为由承兑人自主选择披露;
4、明确预留过渡期至2021年8月1日。
化解“假商票”等问题
具体来看,该公告对汇票承兑人应披露的两类信息列举了详细要求,一类是票据的承兑信息,包括出票日期、承兑日期、票面金额、票据到期日等,应当于承兑完成日次1个工作日内披露;另一类是承兑人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承兑发生额、承兑余额、累计逾期发生额、逾期余额等情况,应当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披露。
“这是监管部门对商票信息披露方面进行的明确规范,对于商票交易存在的实际问题,公告中也做了非常有针对性的要求。”汤志贤指出,如公告明确了金融机构办理贴现等票据业务前的信息核对、核实要求,并规定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协助承兑人及时、高效披露相关信息,这些措施有利于控制“假商票”等业内备受困扰的问题,形成更好的合规交易环境。
仅在2019年,就有中交一局、中建六局、中建八局等多家央企发布公告表示,有不法分子涉嫌伪造企业资料,冒用公司名义开具虚假商业承兑汇票。据了解,“假商票”通常是指商票为虚假承兑人开具,最终难以完成承兑,将对票据流转、贴现的各个环节参与者造成损失。
此外,“从中短期来看,国内货币政策随着疫情防控节奏逐步回归常态化,但经济受创事实仍然存在,这也就导致企业融资需求与潜在的违约风险同时凸显。”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一带一路”财经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江日初指出。
他表示,在这一背景下,提高商业承兑汇票信息透明度,改善票据流转过程中银行与银行、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不仅有益于历史信用较好的企业获得更多融资选择,促进实体经济复苏,还能防止市场“踩雷”高风险企业,与摸排债券市场违约情况等一系列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措施一脉相承。
打破沉寂之难
事实上,监管部门早已着手整治承兑汇票市场乱象,推进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以促进商业票据发挥其应有的资金融通功能。例如,2009年起,商业票据开始接入电子系统,截止2019年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与者规模已超10万家。2016年底,全国统一票据交易平台——上海票据交易所成立,承担起票据交易市场基础设施这一重要功能。
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支持着商业票据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但相比于较为活跃的银票市场,商票市场仍略显沉寂。一位从业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市场流通的大部分是银票。他认为,这是因为银票以银行信用为基础,而商票以企业信用为基础,市场认可度较低,往往贴现利率较高,“利率越高,融资功能就越有限,用的人自然就越少”。
根据上海票据交易所数据显示,截至11月30日,累计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未承兑余额为11.68万亿元,累计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未承兑余额为2.10万亿元。据此计算,银票在汇票市场占比超八成。
“相比于发达国家,中国商业承兑汇票业务量确实偏低。”江日初也表示,但要实现这类业务市场体量的突破,除了提升信息透明度外,还需要市场大环境的整体提升,“包括市场诚信意识的培育、产权保护与对债权人法律保护等方面都还需要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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