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和改革开放水平不断提高,一些大型金融机构跨业投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形成了金融集团,还有一些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形成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集团。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指出要统筹监管金融控股公司,补齐监管短板,将金融业务全面纳入监管。
2020年9月,《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发布,并于11月1日实施,初步构建起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框架,进行整体监管、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转型的探索。该框架明确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并实施监管,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有利于防范风险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传染,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开展有益、有序创新,提升服务“双循环”的能力。
近年来,一些互联网企业直接或间接开展多类金融业务,获取多个金融牌照并建立综合化金融平台。虽一些公司在名称上强调“去金融化”,但利润来源依然主要集中于金融业务。根据《国务院决定》和《金控办法》的规定,具备规定设立情形的互联网企业应当依法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并接受全面、持续、穿透监管。
一是将金融业务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
二是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的理念,增强全程合规、全面合规、全员合规的意识,将行稳致远的理念贯彻到业务和管理的各个环节。
三是落实《金控办法》要求,实施并表管理,确保股权结构简单、清晰、可穿透,确保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及集团整体的资本与其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完善公司治理,依法参与所控股机构的法人治理,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防火墙”,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四是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的关系,金融创新必须以增强服务“双循环”的能力为根本遵循,以审慎监管为前提,有益、有序开展。
金控监管的落地,是对金融业严监管的延续,也是金融业务牌照管理的重要一环。“依法准入”的要求规定了只要符合《金控办法》列举的情形,应向央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否则须按照《金控办法》要求,采取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等措施。如此,防范监管套利,监测与预防潜在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
对于这些互联网企业庞杂的金融业务监管,并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照搬,近几年来在中国,相匹配的监管能力正在逐步加强、监管方式正在不断创新。纵观国际上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历程,只有与时俱进、不断强化监管,才能保障金融控股公司稳健运营,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防范系统性风险对一国乃至世界经济的冲击。对我国而言,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纳入金控监管,也体现了健康、高质量发展的理念,有助于打造一个规范、良性的市场秩序,从而更好地激发包含互联网企业在内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实现更好更长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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