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公布了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以下简称“国家清单”)。
通知指出,国家制定清单以省级清单为基础,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共有6个品种,重在应对解决生产供应端短缺问题,保障药品供应。6个品种为:甲氨蝶呤注射剂、垂体后叶注射液、苄星青霉素注射剂、米托蒽醌注射剂、新斯的明注射剂、硫代硫酸钠注射剂。
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共有57个品种,侧重在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或不可完全替代、存在供给短缺风险的药品,通过监测掌握药品供应和使用情况,及早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短缺情况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短缺药品清单中的6个品种也被列入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这是由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中要求对国家清单中的药品进行重点监测、动态跟踪,因此将6个短缺药品一并纳入重点监测范围。
国家清单包括注射剂型48个、口服剂型10个(其中硝酸甘油包括注射和口服两种剂型),并根据短缺药品实际供应情况,将实行动态调整。
在采购供应方面,对于国家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允许企业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
对于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本省份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疗机构可提出采购需求,线下搜寻药品生产企业,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直接议价,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自主备案,做到公开透明。
此外,还要优化中央和地方医药储备结构,加大短缺药品储备力度。
通知还指出,在国家清单内,本地区已解决的短缺药品原则上执行原有采购政策。
通知要求,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及时应对,探索完善短缺药品集中采购、常态储备等工作,将国家清单药品生产供应行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评价和监管范围,做好国家清单药品监测工作,确保短缺药品供应工作平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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