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特约评论员 鲁子舜
再过几天,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将开始施行。
这部长达1260条的法典,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健全和充实了民事权利种类,完善了民事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进一步规范了权利保护救济机制。法律施行后,对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民法典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密切相关,对每个人的权利保护都有重要意义。但是,法律最重要的关注点之一是社会上那些可能的弱势群体,比如未成年人、老年人等。
民法典立法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给予了特别关注。首先是完善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与民法通则相比,民法典将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10周岁调整到8周岁,允许8周岁的孩子“打酱油”。也就是说,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从事与其智力相当的简单民事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这实际上赋予了8周岁到10周岁之间的孩子更多的权利空间。
同时,对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比如在玩网络游戏时的“打赏”行为,法律则不予支持,未成年人家长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
民法典立法时,还充分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比如,法律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对那些因年幼受到侵害未能及时维权的未成年人来说,无疑是赋予了特殊的保护机制。
在婚姻家庭编里,民法典明确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也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体现。
另外,民法典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人格权的规定等,都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可以说,民法典施行后,未成年人将拥有更多的“法律保护伞”。
民法典对特殊群体的关爱,还体现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民法典第33条确立了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就是“意定监护”制度。
这一制度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这对那些晚年没有子女或者子女难以履行照料职责的老年人来说,无疑解决了“关键时候谁来帮助拿主意”“谁来照料和处理重要事务”的难题,而且民法典还规定了“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这都为老年人特别是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
在解决“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方面,民法典在多样化养老形式上也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方案:民法典第1158条对现行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作出了完善,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其中的组织不再局限于之前的“集体所有制组织”,而是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法律规定,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意味着,扶养人除了是继承人以外的个人之外,自然人还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法律施行以后,将有效调动社会养老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的积极性,从而进一步满足不同群体多样化的养老需求,由此推进我国养老事业的发展,不断提升老年人晚年的生活质量。
封面图片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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