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关于印发《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22〕1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适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的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22年5月25日
附件: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为进一步明确适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的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现对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总体要求
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
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应当以所管理的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为主体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资产管理产品启用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与主袋账户仍属同一会计主体。
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除非资产管理产品以不同于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初始载明的计划进行清算并导致资产无法按照公允价值处置。资产管理产品具有有限寿命本身不影响持续经营假设的成立。
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日止,首期会计期间的起始日为产品成立日,末期会计期间的结束日为产品终止日。
资产管理产品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要募集和兑付币种的,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并编制财务报表,同时应当将以人民币以外货币编制的财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本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违反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或合并会计科目。对于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以不设置相关科目。
资产管理产品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为满足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等需要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编制并向母公司报送现金流量表。
二、关于持有投资适用的准则
资产管理产品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 号,以下简称 33 号准则)规定的投资性主体的,其持有的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应当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以下简称 22 号准则)。
资产管理产品不属于投资性主体的,其持有的投资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形进行会计处理:
(一)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 号,以下简称 2 号准则)的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并根据33 号准则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二)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可以根据 2 号准则的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也可以根据该准则第三条(二)的规定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适用 22 号准则。
(三)对于除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外的金融资产投资,应当适用 22 号准则。
三、关于持有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资产管理产品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相关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必须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即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出售为目标的,应当将相关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公募基金、理财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具有中短期寿命期或需满足开放申购和赎回要求的,其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通常为交易性而不符合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
(二)关于金融资产的计量。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 22 号准则的规定,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财会〔2014〕6 号,以下简称 39 号准则)的规定,确定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等按照监管规定采用影子定价和偏离度控制确定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符合 39 号准则的规定。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加强金融资产的估值管理,确保所采用估值技术和输入值的适当性以及估值结果的可靠性,不得随意变更同一金融资产的估值技术。
四、关于其他主要交易的会计处理
资产管理产品当期实现的利息等收入和发生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收取管理人报酬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管理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期间,将当期发生的管理人报酬计入当期损益。
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为债权投资的,在持有期间可以将按票面或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将扣除该部分利息后的公允价值变动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也可以将包含利息的公允价值变动额汇总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初始确认债权投资时作出上述选择并一致应用于类似债权投资,不得随意变更。
资产管理产品确认应税利息收入等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当在确认相关收入时确认相关应纳税额。
投资人认购、申购或转换转入产品份额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实收资金、其他综合收益、未分配利润占净资产的比例,将认购款、申购款或转换转入款分别计入实收资金、其他综合收益和未分配利润。
投资人赎回或转换转出产品份额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实收资金、其他综合收益、未分配利润占净资产的比例,将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分别冲减实收资金、其他综合收益和未分配利润。
五、关于列示和披露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 号,以下简称 30 号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以下简称 37 号准则)等相关准则的要求进行列报。
资产管理产品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基本情况。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如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方法、暂估管理人报酬与投资者实际承担的管理人报酬可能存在差异的事实,以及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信息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与金融工具相关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信息。
(九)资产管理产品启用侧袋机制的,应当披露扣除侧袋机制影响后的期末净资产金额及其计算方法,以及侧袋账户的有关情况。
(十)按照 30 号准则和 37 号准则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六、生效日期及衔接规定
本规定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资产管理产品自2022 年1月1日起首次执行22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和 37 号准则的,应当遵循上述准则的衔接规定。
附:
1.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2.会计报表格式
附 1: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一、会计科目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本附录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违反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比照本附录中的规定自行设置明细科目。会计科目编号供资产管理产品参考,资产管理产品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二、主要账务处理
(一)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金融资产,包括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本科目可按股票、债券、基金等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在本科目下单设“指定类”明细科目核算。
3.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等,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2)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应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交易性金融资产为债权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将按票面或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也可以不单独确认前述利息,而通过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汇总反映包含利息的债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化。
(3)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分录。
(4)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照应收取的金额,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成本、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可以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等,借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二)11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2.本科目可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分别“成本”、“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3.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根据返售协议买入金融资产,应按应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等,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管理产品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金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小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金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分录。
(3)返售日,应按应收取的金额,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按相关减值准备余额,借记“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成本、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等,借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
(三)111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的损失准备。
2.本科目可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进行明细核算。
3.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计提的损失准备余额。
(四)1141 应收申购款。
1.本科目核算应向认购、申购或转换转入资产管理产品份额的投资人收取的认购款、申购款或转换转入款(不含认购、申购或转换的相关费用)。
2.本科目可按办理认购、申购或转换业务的机构或投资人进行明细核算。
3.应收申购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投资人认购、申购或转换转入资产管理产品份额,按应收的认购款、申购款或转换转入款,借记本科目,按实收资金占净资产的比例,将认购款、申购款或转换转入款中含有的实收资金,贷记“实收资金”科目,按其他综合收益占净资产的比例,将认购款、申购款或转换转入款中含有的其他综合收益,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实际收到认购款、申购款或转换转入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认购款、申购款和转换转入款。
(五)1303 贷款。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按规定发放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各类贷款。
2.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3.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发放贷款,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2)资产负债表日,应将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对于已过付息期尚未收到的利息,应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管理产品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金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小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金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分录。
(3)资产管理产品处置贷款,应重新计算剩余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该损失金额大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金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 科目;该损失金额小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金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分录。
终止确认贷款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该贷款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贷款处置损益” 科目。此类业务发生不频繁的,差额也可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4)到期收回贷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该贷款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的账面余额。
(六)1304 贷款损失准备。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的损失准备。
2.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进行明细核算。
3.贷款损失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贷款”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计提的损失准备余额。
(七)1501 债权投资。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投资。取得债权投资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利息在“应收利息”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权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3.债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取得债权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等,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应将按票面或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对于已过付息期尚未收到的利息,应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管理产品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金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小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金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分录。
(3)出售债权投资,应重新计算剩余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该损失金额大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金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该损失金额小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金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分录。
终止确认债权投资时,按应收取的金额,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按相关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等,借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
(4)到期收回债权投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相关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八)1502 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投资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的损失准备。
2.本科目可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权投资的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3.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债权投资”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投资计提的损失准备余额。
(九)1503 其他债权投资。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按照 22 号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2.本科目可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债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取得其他债权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等,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应将按票面或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对于已过付息期尚未收到的利息,应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管理产品应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该金额大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金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科目。应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小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金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分录。
(3)资产负债表日,其他债权投资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分录。
(4)出售其他债权投资,应重新计算剩余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该损失金额大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金额的,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科目;该损失金额小于当前减值准备账面金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分录。
终止确认其他债权投资时,按应收取的金额,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按相关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按应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借记或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等,借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
(5)到期收回其他债权投资,应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相关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借记“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按应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借记或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十)2101 交易性金融负债。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
2.本科目可按金融负债的类别,分别“本金”、“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可在本科目下单设“指定类”明细科目核算。
3.交易性金融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承担交易性金融负债,应按应收取的金额,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公允价值,贷记本科目(本金)。
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等,借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
(2)资产管理产品在承担交易性金融负债的期间,可以将按票面或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也可以不单独确认前述利息,而通过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汇总反映包含利息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化。
(3)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分录。
(4)处置交易性金融负债,应按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余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本金、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等,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资产管理产品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十一)2111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回购协议约定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的票据、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
2.本科目可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分别“成本”、“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3.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根据回购协议卖出金融资产,应按应收取的金额,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成本)。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等,借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3)回购日,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成本、应计利息),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支付的证券清算款等,借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账面余额。
(十二)2204 应付赎回款。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付产品投资人的赎回款和转换转出款。
2.本科目可按办理赎回和转换业务的机构或申请赎回和转换业务的投资人进行明细核算。
3.应付赎回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人赎回或转换转出产品份额,按实收资金占净资产的比例,将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中含有的实收资金,借记“实收资金”科目,按其他综合收益占净资产的比例,将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中含有的其他综合收益,借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按未分配利润占净资产的比例,将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中含有的未分配利润,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按应付产品投资人的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贷记本科目,按应付办理赎回或转换业务机构的赎回费或转换转出费,贷记“应付赎回费”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2)实际支付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产品赎回款和转换转出款。
(十三)2205 应付赎回费。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付给办理赎回或转换业务的机构的赎回费和转换转出费。
2.本科目可按办理赎回或转换业务的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3.应付赎回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人赎回或转换转出产品份额时的账务处理参见“应付赎回款”科目的账务处理。
(2)实际支付办理赎回或转换业务机构的赎回费或转换转出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产品赎回费和转换转出费。本科目期末余额较大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余额较小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负债”项目中列示。
(十四)2212 应付管理人报酬。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付给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的报酬。
2.本科目可按管理人报酬的类别(如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等)进行明细核算。
3.应付管理人报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计提管理人报酬时,借记“管理人报酬”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管理人报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给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的报酬。
(十五)2213 应付托管费。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支付给托管人的托管费。
2.应付托管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计提托管费时,借记“托管费”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托管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给托管人的托管费。
(十六)2214 应付销售服务费。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支付给销售机构的销售服务费。
2.本科目可按销售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3.应付销售服务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计提销售服务费时,借记“销售服务费”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销售服务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销售服务费。
(十七)2215 应付投资顾问费。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应向第三方投资顾问支付的投资顾问费。
2.本科目可按投资顾问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3.应付投资顾问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计提投资顾问费时,借记“投资顾问费”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投资顾问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投资顾问费。
(十八)2221 应交税费。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按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等各项税费。
2.本科目可按应交的税费项目,分别“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未交增值税”等进行明细核算。
3.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因取得应税利息收入、金融资产转让利得等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按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借记“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等。
资产管理产品确认应税利息收入等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当在确认相关收入时,按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借记“利息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转销项税额)。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借记本科目(待转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
(2)月末,转出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
(3)实际交纳税费时,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各项税费。
(十九) 2232 应付利润。
1.本科目核算应付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人的利润。
2.本科目可按投资人进行明细核算。
3.应付利润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利润分配”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利润。
(二十)3001 清算资金往来。
1.本科目核算因买卖证券、申购新股等业务而发生的,应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对手方办理资金清算的款项。
2.本科目可按不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对手方等进行明细核算。
3.清算资金往来的主要账务处理。
资产管理产品取得或出售金融资产等发生的应与证券登记结算或证券交易对手方办理资金结算的款项,参见相关资产等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本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清算资金,在资产负债表的“应收清算款”项目中列示;本科目所属明细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清算资金,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付清算款”项目中列示。
(二十一)3101 衍生工具。
1.本科目核算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形成的衍生金融资产或衍生金融负债。
2.本科目可按衍生工具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3.衍生工具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取得衍生工具,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分录。
(3)终止确认的衍生工具,应当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本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衍生工具形成资产的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的“衍生金融资产”项目中列示;本科目所属明细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衍生工具形成负债的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的“衍生金融负债”项目中列示。
(二十二)4001 实收资金。
1.本科目核算对外发行资产管理产品份额所募集的资金。资产管理产品成立时,本科目反映对外发行产品份额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总额。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成立后,本科目反映对外发行资产管理产品份额所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分摊至其他综合收益和未分配利润部分后的余额。
公募基金、理财产品、信托等也可将本科目改为“实收基金”、“实收理财”、“实收信托”等。
2.对分级或分类等特定资产管理产品品种,本科目可按不同级别或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3.实收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募集结束,在产品合同生效日,按投资人投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产品申购或转换转入确认日,参见“应收申购款” 科目的账务处理。
(3)产品赎回或转换转出确认日,参见“应付赎回款” 科目的账务处理。
(4)产品红利再投资,按产品红利再投资金额,借记“应付利润”科目,按实收资金占净资产的比例,将产品红利再投资金额中含有的实收资金,贷记“实收资金”科目,按其他综合收益占净资产的比例,将产品红利再投资金额中含有的其他综合收益,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对外发行资产管理产品份额对应的总金额。
(二十三)4004 其他综合收益。
1.本科目核算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利得和损失,包括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其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的损失准备等。
2.本科目可按其他综合收益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综合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其他债权投资”、“应收申购款”、“应付赎回款”、“实收资金”等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累积的其他综合收益。
(二十四)4103 本年(期)利润。
1.本科目核算本年(期)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净收益 (或净亏损)。
2.期末结转利润时,应将各损益类科目的金额转入本科目相应明细科目,结平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当期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当期的净亏损。
3.年度终了(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净亏损做相反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十五)4104 利润分配。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分配给产品持有人的净收益以及历次分配(或弥补亏损)后的余额。
2.本科目可按“应付利润”、“未分配利润”进行明细核算。
3.利润分配的主要账务处理。
(1)除权日,根据资产管理产品利润分配方案,借记本科目(应付利润),贷记“应付利润”科目。
(2)产品申购或转换转入确认日,参见“应收申购款” 科目的账务处理。
(3)产品赎回或转换转出确认日,参见“应付赎回款” 科目的账务处理。
(4)产品红利再投资,参见“实收资金”科目的账务处理。
(5)期末,应将本期实现的净利润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期)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如为净损失做相反分录;将本科目“应付利润”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贷记本科目(应付利润)。结转后,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累积的未分配利润,借方余额反映未弥补亏损。
(二十六)6011 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
2.本科目可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3.利息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等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期)利润” 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十七)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本科目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工具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2.本科目可按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3.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工具”等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期)利润” 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十八)6111 投资收益。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包括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工具等实现的损益等。
2.本科目可按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3.投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工具”等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期)利润” 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十九)6405 管理人报酬。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计提的管理人报酬。
2.本科目可分别“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等进行明细核算。
3.管理人报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参见“应付管理人报酬”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期)利润” 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十)6406 托管费。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计提的托管费。
2.托管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应付托管费”科目的账务处理。
3.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期)利润” 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十一)6407 销售服务费。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2.销售服务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应付销售服务费”科目的账务处理。
3.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期)利润” 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十二)6408 投资顾问费。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向第三方投资顾问支付的投资顾问费。
2.本科目可按投资顾问费的类别和支付对象等进行明细核算。
3.投资顾问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应付投资顾问费”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期)利润” 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十三)6605 其他费用。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登记费、持有人大会费用、账户服务费、估值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咨询费等。
2.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资产管理产品发生注册登记费等其他费用的,应当在注册登记等相关服务受益期内确认相关费用。即按当期应承担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期)利润” 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十四)6702 信用减值损失。
1.本科目核算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
2.本科目可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3.信用减值损失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贷款”、“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等科目的账务处理。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期)利润” 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附 2:会计报表格式资产管理产品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可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删减,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可增加报表项目。资产管理产品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可参照财政部印发的有关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规定。
附件下载:
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pdf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01日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答记者问近日财政部印发《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2〕14号,以下简称《规定》),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制定《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配合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细化对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资管产品)会计处理的指导,助力资管行业健康发展。二是解决资管产品因自身经营特点和监管要求等面临的特定会计问题,推动资管产品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三是统一各类资管产品的会计实务,提高资管产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更好地服务投资者的决策需求。
问:《规定》起草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
答:为起草发布《规定》,我们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是开展前期研究。通过专题研讨、实地调研等方式,充分听取资管产品发行机构、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监管机构等方面意见,梳理相关会计问题。
二是研究起草初稿。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实际起草形成内部讨论稿,并采取多种方式内部征求意见和开展研讨,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是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9月30日发布《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1〕34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是正式发布。在反复研讨、多次征求监管部门意见、召开监管协调会沟通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会计司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履行审核批准程序后,于2022年5月正式发布。
问:《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总体要求。主要明确资管产品的会计主体、编制基础、会计分期、记账本位币、会计科目设置及财务报表构成等。二是主要交易的会计处理。包括持有投资适用的准则、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以及利息、托管费、管理人报酬等其他主要交易的会计处理等。三是列示和披露。主要根据资管产品自身特点和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对报表列示和附注披露作进一步细化。四是施行日期及附件。明确施行日期,对会计科目设置、主要账务处理和会计报表作出规范。
问:《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是什么关系?
答:《规定》是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就资管产品的特定会计问题作出的细化规定。对于《规定》及附件中未作出规范的交易或事项,资管产品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规定》针对资管产品的特殊性作出以下规范:一是明确资管产品具有有限寿命本身不影响持续经营假设的成立。二是豁免现金流量表编制要求。三是允许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等继续按照相关监管规定采用影子定价和偏离度控制确定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四是增加“应收申购款”、“应付赎回款”、“应付管理人报酬”、“应付托管费”等科目和相关报表项目,允许资管产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损益平准金”等会计科目。
问:《规定》针对资管产品当前存在的会计实务问题作出了哪些强调?
答:一是严格限定摊余成本计量的范围,强调应当同时满足“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条件。
二是严格按准则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强调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
三是明确管理人报酬计入当期损益。为真实公允反映资管产品的经营业绩和净资产,增强资管产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要求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管理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期间将当期发生的管理人报酬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在投资者赎回份额时扣收、基于约定期间的产品业绩收取的管理人报酬,并非对管理人的利润分配,而是对管理人提供服务的补偿,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予以确认、计入相关期间的损益,这并不妨碍资管产品按照未扣除管理人报酬前的净值计算业绩并以此为基础确定申赎价格。
问:《规定》的实施范围包括哪些?如何确定资管产品的财务报表编制频率?
答:为保持与监管规定的有序衔接,《规定》的实施范围为适用《资管新规》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各类资管产品,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等。
资管产品财务报表的编制频率应当遵循《会计法》及其他相关监管法规中有关信息报送或披露的要求。
问:财政部门将如何做好《规定》的实施指导工作?
答:为做好《规定》的实施指导,我们将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开展工作:一是积极加强对《规定》的宣传培训,推动资管行业准确把握《规定》的各项要求。二是会同监管部门密切跟踪资管行业的实施情况,形成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和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的共识,推动准则有效实施。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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