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6月14日电 财政部网站公告,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提到,落实省级政府责任,按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压实市县主体责任,通过增收节支、变现资产等方式化解债务风险,切实减轻市县偿债负担,坚决查处违法违规举债行为。
该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提出了五方面改革措施。一是清晰界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明晰界定省以下各级财政支出责任。二是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参照税种属性划分收入,规范收入分享方式,适度增强省级调控能力。三是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厘清各类转移支付功能定位,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科学分配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四是建立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机制。建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动态调整机制,稳步推进收入划分调整,加强各类转移支付动态管理。五是规范省以下财政管理。规范各类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做实县级“三保”保障机制,推动乡财县管工作提质增效,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该负责人指出,在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面,将主要采取以下改革举措:一是根据事权属性划分省以下财政事权,二是适度强化省级财政事权,三是根据财政事权划分明确支出责任,四是差异化确定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五是落实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
就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指导意见》提出了三方面改革举措:一是参照税种属性划分收入,二是规范收入分享方式,三是适度增强省级调控能力。
在提升转移支付的科学性、有效性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以下举措:一是厘清各类转移支付功能定位,二是优化转移支付结构,三是科学分配各类转移支付资金。
此外,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体制相关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对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县级“三保”保障机制、乡财县管、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涉及上下级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工作提出了要求:
一是规范各类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开发区建设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在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实体经济、扩大对外开放、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没有完全理顺,在财政管理方面缺乏制度规范。为了规范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指导意见》明确了开发区预决算的归属层级、列示方式,并就加强开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提出了要求。
二是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多年来,省直管县财政改革不断推进,在加强县级财力保障、提高财政管理效率、调动县级发展经济积极性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方面。为进一步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指导意见》提出了突出重点、利于发展、管理有效的要求,推动地方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逐步调整优化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实施范围和方式。对区位优势不明显、经济发展潜力有限、财政较为困难的县,可纳入省直管范围或参照直管方式管理,加强省级对县级的财力支持。对由市级管理更有利于加强区域统筹规划、增强发展活力的县,适度强化市级的财政管理职责。
三是做实县级“三保”保障机制。县级财政作为国家财政之基础,是财政发挥职能作用,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关键一环,是做好财政运行工作的重中之重。保障县级财政平稳运行不仅要确保当期不出问题,更要居安思危作长远谋划,通过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从体制机制上建立健全管长远、固根本、见长效的县级财力保障机制,把县级财政运行这个基础筑牢、夯实,将国家财政运行置于长期稳固可靠的基础之上。为此,《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县级财力长效保障机制;坚持县级为主、市级帮扶、省级兜底、中央激励,全面落实基层“三保”责任;建立健全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处置的工作机制。
四是推动乡财县管工作提质增效。2006年以来,各地积极推进乡财县管工作。目前,除了部分经济财政实力较强的乡镇外,全国大部分乡镇均已实行乡财县管。乡财县管在规范乡镇收支行为,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维护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为继续向纵深推进乡财县管工作,《指导意见》提出,将财政收入难以覆盖支出需要、财政管理能力薄弱的乡镇纳入乡财县管范围;加强财力薄弱乡镇支出保障,防范化解乡镇财政运行风险,加大对农村公益性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结合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和应用,调整优化乡镇财政职能,强化县级财政对乡镇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等监督,提升乡镇财政管理效率和水平。
五是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为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压实地方各级风险防控责任,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指导意见》提出,坚持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债务风险负总责,省以下各级党委和政府按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各负其责;落实省级政府责任,按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压实市县主体责任,通过增收节支、变现资产等方式化解债务风险,切实减轻市县偿债负担,坚决查处违法违规举债行为;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机制,一般债务限额应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相匹配,专项债务限额应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及项目收益等相匹配,促进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完善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清单和违规使用专项债券处理处罚机制。 (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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