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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紫金季季享定开债券发起C「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发起C」

2023-01-09 12:01:51来源:中国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8年6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华泰紫金季季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012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募集的目标客户为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因素导致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因巨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或运作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的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其他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5、本基金的一部分资产将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门槛低,投资过程中的信用风险也相应增加,有可能出现债券到期后,企业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或者在存续期内评级被下调的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不能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是通过上证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及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同时,交易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私募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私募债券投资人超过200人的转让不予确认。因此,本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面临着流动性风险。

6、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90%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但本基金的收益水平有可能不能达到或超过同期的目标收益率水平,投资人面临获得低于目标收益率甚至亏损的风险。

7、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8、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9、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10、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投资者进行分类。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投资者应知晓并确认当个人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投资者分类和适当性匹配的,应及时主动进行更新。

第一部分 绪言

《华泰紫金季季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以及《华泰紫金季季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泰紫金季季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紫金季季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泰紫金季季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紫金季季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泰紫金季季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紫金季季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 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封闭期: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合同生效之日(包括该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间,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之后为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含该日)至下一个开放期首日(不包含该日)的期间。在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37、开放期:本基金的首个开放期为首个封闭期结束后的5到10个工作日,且首个开放期的首日应为某一月度的首个工作日;第二个开放期为首个开放期对属月份后的第3个月的前5到10个工作日;之后每三个月开放一次,以此类推,开放期为当月前5到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到下一个封闭期。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要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38、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8、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49、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0、C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9、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18号21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18号21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注册资本:26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周维佳

联系电话:4008895597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79号文批准,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资产管理子公司。2014年10月成立时,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2015年10月增加注册资本至10亿元人民币。2016年7月增加注册资本至26亿元人民币。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崔春女士,董事长,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货币银行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办高级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处长、金融机构部副处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兼任中金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5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庆林先生,董事,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工业经济专业,获学士学位。曾在徐州工程机械集团任职,1998年5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徐州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徐州中山南路营业部副总经理、广州机场路营业部总经理、南京解放路营业部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及财富管理部(原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职工监事,兼任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费雷先生,董事,毕业于北方交通大学财务会计专业,获学士学位。曾任南京铁路分局浦口车辆段财务科会计、江苏省农业投资公司财务部主管会计、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副科长、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隆信置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2009年9月加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陈天翔先生,董事,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通信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曾任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07年加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络金融部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戴斐斐女士,监事,毕业于南京理工大学会计学专业,获学士学位。曾在南京金笔厂、中外合资南京荣华公司任职,1994年12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稽查监察总部高级经理、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独立存管部副总经理、上海管理总部财务清算中心主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兼清算中心主任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中心总经理,兼任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崔春女士,董事长。(简历请参照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朱前女士,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毕业于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曾在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富通基金管理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机构事业部负责人、执行总经理。2015年3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刘玉生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武汉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获博士学位。曾任建设银行总行清算中心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监、基金业务部主持工作副总监、总监,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6年4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甘华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交易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主管,华泰联合证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2015年1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席晓峰先生,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督察长、合规风控部负责人,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华夏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分析师,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监助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副总经理,兼任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2015年1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督察长、合规风控部负责人。

4、基金经理

李博良女士,金融工程学硕士,2013年加入华泰证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2015年进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产品投资及交易工作。2017年8月至今,任华泰紫金零钱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至今,任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基金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甘华先生(董事总经理)

成员:陈玉强先生(交易部负责人);陈晨女士(基金固收部负责人);阮毅(现任基金固收部固定收益投资岗)。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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