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遥、曹畅/文
中央财经大学气候与能源金融研究中心
绿色债券是近年来绿色金融领域大力发展的融资工具。从2013年开始,全球绿色债券发行规模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2013年全球绿色债券发行量为110.42亿美元,2014年达到365.93亿美元,这两年的绿色债券发行量之和占据从2007年开始绿色债券累计发行量的80%。
在我国,要大力推动绿色债券的发展,需要关注五个要点。
第一,明确绿色项目的界定。目前国际上对“绿色债券”定义已有统一共识。2015年3月27日,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联合130多家金融机构共同出台绿色债券原则,指出绿色债券是指任何将所得资金专门用于资助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项目或为这些项目进行再融资的债券工具。而绿色项目是指那些可以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并且通过发行主体和相关机构评估和选择的项目和计划,包含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遏制自然资源枯竭,生物多样性保护,污染治理等几大关键领域。我国尚没有对“绿色债券”有明确界定,但相关监管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绿色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其中应明确在中国境内发行绿色债券的定义,主要考虑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项目都包括什么,与我国现有绿色信贷体系以及供给绿色债券原则对绿色项目的界定有何区别等。
第二,限定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可以使用绿色债券融资款项为新的及现有绿色项目提供资金,针对特定绿色项目进行投资,用于发放绿色贷款或者简单投资于一般性的绿色基金。所有确定的绿色项目类别均应提供可以描述、量化及评定(倘若可行)的明确环境效益。另外,一些发行人已经开始具体排除特定业务活动,譬如非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和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已禁止为核能或煤炭业务提供融资。
第三,加强绿色债券的款项管理。绿色债券的融资款项净额应当转入二级投资组合,或者由发行人通过其他方式作为其贷款和投资业务的一部分加以跟踪和管理。一旦确定符合资格的绿色项目,立即将资金拨付到发行人的主账户,以便分配给特定项目。但是,如果资金用途部分包含在最终条款中,与其他债务工具不加以区分,则无法保证全部款项均用于绿色债券投资。如果将款项与其他债务工具区分,并单独管理,譬如作为二级投资组合或特殊基金,则可以专户管理,实现资金的跟踪与管理。
第四,增加绿色债券的第三方认证。相比于普通债券,除了主体信用评级和债券信用评级外,绿色债券发行人还必须使自己的“绿色”特征对于投资者来说具有可信度和说服力。而国际上对此的通用做法是请独立的专业认证机构出具对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绿色认证,即“第二意见(Second Opinion)”。第二意见中对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的投向具有详细说明,从而可以增强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的透明性,吸引更多投资者。目前,国际上较权威的第二种意见提供机构有CICERO(国际气候与环境研究中心)、Vigeo评级、DNV GL集团、CBI(气候债券委员会)、Oekom研究中心、KPMG(毕马威)、Sustainalytics和Trucost公司等。截至2014年底,全球已发行的300多只绿色债券中,约63%的发行人对债券进行了国际绿色认证,其中54.22%的发行人选择CICERO出具第二意见。我国若打算发行绿色债券,第二意见认证也是发债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而目前国内尚未建立此类独立绿色认证机构。
第五,灵活设计绿色债券的结构。根据债券结构,国际绿色债券分为特定收益用途绿色债券、特定收益用途绿色担保债券、绿色项目债券、绿色资产支持债券等四类。特定收益用途绿色债券的投资者对发行人有完全追索权,因此绿色债券与发行人发行的其他债券有相同的信用评级。发行人将债券收益用于支持绿色项目的子资产组合,并自行规定使用范围,设置内部机制进行跟踪和报告;大部分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绿色债券采用这种结构。特定收益用途绿色收益担保债券的投资者对发行人没有债务追索权,发行人以项目运行获得的收费、税收等收益作为债券担保。由发行人对债券收益的使用进行跟踪和报告;大部分市政债券采用这种结构。绿色项目债券的投资人仅限于向具体项目的资产进行债务追索,即投资人直接暴露于项目风险下。而绿色资产支持债券的投资人可向一个或者多个组合在一起的特定项目进行债务追索,具体包括资产担保债券,ABS和其他结构型产品,一般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
第六,出台绿色债券激励政策及配套措施。为了鼓励投资人购买绿色债券,建议对国内机构投资者购买绿色债券所获得的利息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5%)和资本利得税(5%)予以减免。针对绿色债券创新品种中的低评级高风险债券,建议由政府性基金出资为相关债券提供担保,实现外部增信,降低这类债券的融资成本,提高发行人的积极性。为了引导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公司发行绿色债券,建议拿出部分财政补贴资金作为发行债券的贴息。此外,建议在现有评级公司的债券评级体系或者框架中,增加环境影响评价维度。并在现有信息披露体系中,对绿色债券建立相应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跟踪披露。建议针对碳资产、绿色收益权(如新能源发电收益)等特殊绿色资产,逐步培养和规范专业化的资产评估机构,便于在发行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时,可以真正通过绿色资产实现增信,并合理反映绿色资产的价值。在国内投资人群体的绿色投资偏好尚需逐渐培养的情况下,建议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通过其带动示范效应,逐渐培养国内投资人对绿色债券的投资偏好。(编辑 李雪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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