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七章 金融工具的计量 第三十三条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费用。增量费用是指企业没有发生购买、发行或处置相关金融工具的情形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证券交易所、政府有关部门等的手续费、佣金、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和持有成本等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七十九条 在本准则施行日,企业应当以该日的既有事实和情况为基础,根据本准则的相关规定,对相关金融负债进行指定或撤销指定,并追溯调整:
(一)在本准则施行日,为了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企业可以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二条(一)的规定,将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二)企业之前初始确认金融负债时,为了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已将该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但在本准则施行日不再满足本准则规定的指定条件的,企业应当撤销之前的指定;该金融负债在本准则施行日仍然满足本准则规定的指定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继续指定或撤销之前的指定。
第八十四条 本准则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四章 收益和库存股 第二十三条 与权益性交易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从权益中扣减。
企业发行或取得自身权益工具时发生的交易费用(例如登记费,承销费,法律、会计、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费用,印刷成本和印花税等),可直接归属于权益性交易的,应当从权益中扣减。终止的未完成权益性交易所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发行复合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之间按照各自占总发行价款的比例进行分摊。与多项交易相关的共同交易费用,应当在合理的基础上,采用与其他类似交易一致的方法,在各项交易间进行分摊。
第一百零五条 本准则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从两个企业会计准则可知,企业发行中期债券的交易费用,应先区分金融负债的计量类别,依据交易费用的内容,计入初始成本或当期损益。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概述
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分为: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2)其他金融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可进一步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会计处理
1.初始计量
企业初始确认交易性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2.后续计量
(1)资产负债表日,按交易性金融负债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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