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债券,如果既希望在持有期间收取合同现金流,又希望在资金紧张时将其出售,则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会计科目为“其他债权投资”。
这其实和养老母猪是一个道理,喂养期间希望收获小猪仔,家里娶媳妇需要用钱就考虑将其出售。
由于其他债权投资是双目标,关心合同现金流,所以有必要提供摊余成本信息;同时可能出售,管理层关心市场价值,有必要提供公允价值信息。
所以,管理层双目标决定会计核算提供“双信息”,既要提供摊余成本信息,又要提供公允价值信息。
基于这样的思路,在没有减值因素情况下,其他债权投资核算,首先当作“债权投资”核算,提供摊余成本方面的信息,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益;然后,在摊余成本基础上调整公允价值。
如果面临减值怎么处理呢?
首先按照不考虑减值的模式核算并调整公允价值。接下来就出现一个矛盾:本身已经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考虑减值意义不大,如果贷方确认为“其他债权投资减值准备”,还会将已经调整为公允价值的账面价值不再“公允”。如果不考虑减值,和“债权投资”关注摊余成本的核算又不一致,因为债权投资是要核算减值的。
那怎么办呢?
准则制定者用了一个办法来解决上述矛盾,这样写其他债权投资减值分录: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其他综合收益
这样一来,借方体现了债权投资一样的减值损失思路,贷方没有影响其他债权投资“公允模式”下的账面价值,两全其美,用了一个“其他综合收益”就解决问题。
有人就说了,借方是损益,最终减少所有者权益,贷方是所有者权益,从资产负债表角度意义不大。但是,这笔分录从利润表角度比较有意思:将其他债权投资体现出债权投资一样的减值损失,考虑在“业绩范畴”!
文章来源:藺龙文财税杂谈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如自行使用本网资料发生偏差,本站概不负责,亦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