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民办教育新法新政快速推进,对民办基础教育的影响逐步显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送审稿)》)分别在4月和8月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释放国家在民办教育领域的政策信号。截至目前,辽宁、安徽、甘肃、天津、云南等27个省(市、区)纷纷印发地方实施意见,同样也传达出对民办教育的规范与支持。
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行为。《实施条例(送审稿)》提出,“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该条款明确对义务教育阶段“名校办民校”的行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对现有公办中小学以品牌输出举办民办学校将会有深远的影响。
规范举办或控制多所民办学校。民办学校中“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在少数。《实施条例(送审稿)》第十二条规定“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以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这将从根本上调整VIE构架上市教育集团的运营模式。对于没有上市诉求的教育集团来说,通过并购等方式加速发展的计划,也会因此受到限制,民办学校独立办学,走自建、内生发展的道路是可预测的选择。
明确了教材选用、课程设置、招生制度等规则。引进境外课程,打造自身特色是不少现有民办中小学发展的主要方式。《实施条例(送审稿)》对实施高中教育、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开设特色课程、使用境外教材和跨区域招生都作出相应的规定,明确制度规则,一方面有助于落实民办中小学的办学自主权,避免因个别学校的违规行为而损害整个民办中小学办学自主权;另一方面,有助于引导民办学校理清行为办学,规范办学。
平衡自主收费和生均经费补贴。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实施条例(送审稿)》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明确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其收费制定最高限价”。目前,地方新政在收费放开方面已多有尝试,这一趋势在未来有可能进一步加强。
地方进一步规范市场准入。在不同法人属性准入方面,2/3出台地方实施意见的省份再次重申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选择营利性。部分省份还明确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使用财政性经费的前提下参与民办教育办学。在各级教育阶段准入方面,1/3已出台地方实施意见的省份提出合理配置民办教育资源,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包括民办中小学在内的学历教育,要求地方政府要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严控公办教育、国家机构等举办民办中小学的行为,营造公平、清晰的民办中小学办学环境,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是民办中小学政策的主要目标。
强调非营利性导向。地方已出台的民办教育政策中,上海等11个省份明确提出落实和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享受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政策。北京等13个省份明确财政资金重点用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设,部分省份鼓励市、县(区)设立民办专项资金支持民办中小学发展。
探索拓宽经费来源。融资困难一直是制约民办学校发展的关键因素。国家和地方民办教育政策文件针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鼓励以固定资产抵押和学费收费权、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及担保中心信用担保等贷款业务;BT(建设—移交)、BOT(建设—经营—移交)、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投入学校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以教育设施之外的附属产业进行抵押融资。对于民办中小学来说,收费权质押、附属产业抵押融资操作起来相对容易。
鼓励引导走内涵式发展道路。通过国家和地方民办教育政策可以看出,在中小学阶段,提高育人质量、打造自身品牌是民办学校发展的主要任务。一方面政府部门通过特色项目建设,引导民办中小学培养学生学习能力、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积极鼓励民办学校开展区域和校际交流与合作,共享共建优质教育资源。另一方面,民办学校自身需要挖掘学校特色,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教学质量监控等教学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质量,加强自身品牌建设。
加强办学经费运作专业化。在办学成本不断提升的情况下,民办中小学单纯依靠学费难以支撑学校发展,吸收社会资金,加强资金使用效率是下一步发展关键因素。随着实施条例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兼并、托管等路径的禁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规模扩张只能依靠自建。然而自建学校对现有民办学校的资金提出更高要求。建立学校基金会,加强对办学经费的规范化管理、专业化运作,有助于增强民办学校社会资金的吸引力。
(作者方建锋系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科研处副处长,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民办教育研究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