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合作中,当事人对债务进行转让是比较常见的行为。但有时债务转让后,新的债务人并不会积极履行还款约定,那么此时债权人该如何维权呢?下面我们通过浩云律所代理过的一则真实案例来为大家详细解读。
【基本案情】
A与B及C公司签订了一份《债务转让协议》,约定三方共同确认C公司将其对A的1523万元的债务转移给B承担,B同意受让C公司的该笔债务。随后A与B签订一份《还款协议》,B承诺于2017年5月5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然而,逾期后经过多次催要,B一直未偿还上述借款本金与利息。因此当事人A诉至法院。
【浩云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B和A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应否追加C公司为本案当事人以查清案件事实。
B和担保人D辩称,本案应追加原债务人C公司为第三人以查明事实。本案的基础事实是A与C公司的民间借贷,而根据A提供的证据,没有任何一份可以证实A与C公司的民间借贷实际借贷发生的银行流水凭证。假设实际上A与C公司没有实际发生借贷关系,或者发生的借贷关系不真实或者不足额,都会导致本案的错误判决。
法院认为,B、A与C公司签订的《债务转让协议》、B与A签订的《还款协议》主体资格合法,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是否应追加C公司为第三人问题,法院认为,A提交多份借据、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其对C公司享有4800万元的债权,庭审中B对这些证据的表面真实性没有异议,此外,B提交的证据“C公司股东会决议中也载明C公司负债约5000万”。因此,B关于没有证据证明A与C公司存在借贷关系、应追加C公司为第三人以查清事实的上诉主张,事实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再计算利息是否会超出法律保护问题。A请求B偿还借款本金1523万元及自2015年4月30日至2019年5月5日止的利息11072210元(该利息的计算是按照月利率1.5%)和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9年5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B与A将借款11422500元的本金加上3807500元的利息作为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务转让协议》《还款凭证》等债权凭证,该3807500元的利息计算没有证据证明超过年利率24%,故《债务转让协议》、《还款凭证》载明的1523万元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关于《债务转让协议》、《还款凭证》利息的计算部分,以1523万元本金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与以11422500元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金额一样。本案B在借款期间届满后以借款本金1523万元按月利率1.5%计算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没有超过最初借款本金11422500元与以最初借款本金114225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故A主张借款本金1523万元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B签订《还款协议》后,未能依约偿还借款,经A催讨后仍未偿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A请求B偿还借款本金1523万元及自2015年4月3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A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费15万元,其请求B承担该律师费15万元,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浩云小结】
即便债务已经进行了转让,债权人也是有权要求新的债务人进行还款。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但是,正如本案的情形,新的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性提出了质疑。此时就需要债权人在借款之处就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从而增加胜诉的概率。这也提醒我们,平时要多树立证据意识。在投资、借贷等商业行为前,可以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意见,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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