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这是指引我国教育督导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必将对推进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促进教育改革发展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意见》明确指出,建立教育督导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为改善教育管理、优化教育决策、指导教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这进一步确立了评估监测在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教育督导体系中的重要位置,也为建立健全教育评估监测体系指明了方向。要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必须构建更加完善、更高科学化水平的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体系,为教育督导依法独立行使职能,有效发挥作用提供全面、精准、强大的支持。
从2007年以来,我国围绕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开展了持续不懈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积极进展,连续8年在全国开展了义务教育质量试点监测,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经验和相关机制。但也存在诸如监测覆盖面不全、各级监测体系不够完善、监测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监测结果运用不充分、科研支撑不够等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在以下几个方面着力完善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建设,推进《意见》的落实:
构建覆盖基础教育全学段的质量监测体系。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在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相关机制和制度。但是,面向学前教育阶段、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的质量监测还尚未在全国正式开展,基础教育质量监测范围仍有待进一步拓宽。《意见》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教育质量监测制度。为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质量监测、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监测的相关基础研究,组织开展相关监测标准、工具的研发及相关的试点监测,探索建立完善的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监测工作制度和机制。
厘清国家、省、市、区县四级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体系的功能和定位。国家层面重点监测全国基础教育质量状况、区域差异、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实施情况等,为国家教育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引导社会树立正确教育质量观。省级层面在配合做好国家监测的同时,一方面可以基于国家监测相关数据和结果开展一些更深入的延伸性监测,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推动相关问题解决;另一方面,有条件的省份可以根据本省教育发展需要开展一些专项监测。市级层面要加强对国家和省级监测结果报告的解读,重点要对区县教育质量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开展调研、分析,指导区县用好监测结果。区县层面重点则在读懂、用好各级监测的数据结果,加强对本地基础教育质量状况的常态分析和观察,帮助明确学校教育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切实促进本地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改进和提高。
提高基础教育质量监测队伍专业化水平。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是一项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系统工程,对监测工作人员专业知识、技术和能力有较高的要求。近几年来,各级教育行政、督导、教研、评估监测相关人员配合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的开展做了大量工作,对教育质量监测的认识和理解水平有了很大提升,但与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建设的更高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不少差距。需要进一步加强各地教育行政、督导、教育、评估监测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相关人员理解和掌握教育质量监测相关理念、技术以及结果应用的方法,打造一支专业化水平高的教育质量监测队伍,为各级基础教育督导体系的完善提供专业人才方面的保障。
扎实推进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结果运用。结果运用是决定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作用发挥大小的关键环节。《意见》对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包括完善报告制度、规范反馈制度、强化整改制度、严肃约谈制度等。这些要求对于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结果运用同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基于前期探索实践的经验,为最大程度发挥监测结果的作用,需要在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过程中,进一步探索建立基于监测结果的反馈、约谈、问责与整改机制,尤其是继续探索开展对省级、市级、区县级党委和政府教育质量督导问责工作,对于监测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加大问责整改力度,切实推动各级政府完成相关问题整改、有效解决问题。
加强支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科学研究是持续有效开展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的重要支撑条件。《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教育督导研究。不注重相关科学研究,没有扎实的监测知识和技术储备,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的深入推进以及工作质量的提升也就无从谈起。为此,应加大对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相关科学研究的支持,如加强计算机自适应测试相关研究,开展人机交互测试研究,加强大规模测试条件下如何防止作弊方面的研究,探索有效保障监测数据结果客观性和真实性的机制、策略与方法等,以进一步提高我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的科学化水平。
(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主任 董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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