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发布了《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研究生导师评价激励机制,努力造就一支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和业务素质精湛的高水平研究生导师队伍。《意见》还专门提出健全导师奖惩机制,对立德树人职责履行不到位,或所带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导师,应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其实,早在2018年1月,教育部就出台了《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以条文形式强化了研究生导师的三大基本素质,明确了立德树人的七项职责,对规范研究生导师职责既具有宏观的指导性意义,也能触发导师个体产生切身体悟的正向影响作用,可以称之为守护研究生教育良好生态的“保鲜剂”。由此可见,此次省级层面发布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这项新规,既顺应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时代要求,又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加强本地区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力度的应然之策。
当然,给导师“立规矩”之举措,意在不断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质量建设。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导师应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学术指导者和人生引路人,其品行、境界和眼界直接影响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显然,这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主旨不谋而合,与教育部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强化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建设高水平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初衷异曲同工。
不过,该项新规之所以引发广大民众关注聚焦,在于其内容进一步夯实明确了“研究生犯错,导师也有错”“研究生学术不端,导师要挨罚”“论文抽检不合格,视情况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研究生与研究生导师“连带关系”的主基调。在笔者看来,这亦与近期研究生群体中存在的学术不端事件屡屡进入公众视野、学位论文质量问题高频发生关联甚密。
从直觉感官上评判,新规似乎对导师责任有用词过硬、用语命令、强定规矩之嫌。但事实上,在研究生质量文化生态系统中,导师是最重要、最具生命力的因子。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等违规行为,导师的确难辞其咎。研究生论文方向选定、方法选用、研究过程及进展均需与导师审核把关共商,导师再根据研究思路、分析框架或成型文稿提出修改意见,循环往复这么几轮下来,导师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自然能做到心中有数,终归导师是研究生人才培养过程中立德树人的第一责任人。
故而,将研究生的不当行为与导师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关联起来,看似严苛,实则是在充分保护导师和研究生双方的基本权益。明确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更合乎导师的身份特殊性和职业伦理。导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一旦被外在强化与有效激活,将“指导”从单一的“学业指导”走向“立德树人”的全面性过程,从重视科研的“技术活”向引路致远的“艺术范”完美过渡,势必会使师生双方形成强烈的共同体意识,践行“导师育人与培育导师”双向培育模式。
省级层面的实施意见,还要落实到每一所高校,细化到每一门学科,具体到每一名导师。一些培养单位结合自身办学实际和学科特色,制定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明确院系、导师、研究生及管理部门四方各尽其责,强化导师责任意识,规范导师遴选程序、标准以及考核管理制度。唯有如此,方可形成以培养单位质量保证为基础、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引导的良好生态。
(作者系天津大学研究生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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