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教育评价改革,不仅要在中高考考试招生制度方面有所突破,以综合素质评价推动育人模式变革,还需要在升学考试与课堂教学评价以外建立和完善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体系。通过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对教育质量进行评价,是建立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评价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在基础教育阶段克服“唯分数、唯升学”的重要手段。
2007年,教育部依托北京师范大学成立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拉开序幕。迄今,全国已有28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建立省级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机构,并逐步在各省市开展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质量评价和学业测评。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基本建立,成为保证基础教育质量的重要环节,起到良性导向作用。
为不断深化评价改革,我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建设还需在三个方面下功夫:
第一,要建立健全基础教育质量评价标准体系。目前,尽管对基础教育质量及其标准的理解还存在差异,但在关于教育质量标准的一些核心问题上,达成了诸多共识:一是,教育质量标准的构建应当基于全面系统的教育质量观。不仅要考虑学生发展目标,还需考虑国家发展要求、家长教育诉求、学校与教师发展需要;不仅要考虑学生发展这一教育结果,还需考虑教育的背景性、投入性与过程性要素,如经费投入、设施设备等硬件条件与课程、教学、管理等软件因素。二是,教育质量标准应当突出学生发展特别是学生全面发展的核心地位。当前国际上主要国家和组织构建教育质量标准时,都将学生发展视为教育的结果,并将其作为教育质量的核心,而将教育的过程与投入作为影响学生发展的关键因素,紧紧抓住育人本质。当前,社会对学生发展的理解,也逐步摆脱了重视学业成绩的取向,转而重视学生核心素养的提升与兴趣、动机等非认知因素的发展。三是,教育质量标准只有看得懂、做得了、用得上才能真正落地。要真正发挥教育质量标准的功效,就需要遴选科学明确的评价指标,形成有效的评价方法,并将评价结果真正用于教育改进。
第二,完善质量监测体系,建立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系统。当前我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采用科学手段和程序,参照国际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通用做法,结合我国教育领域实际,组织了我国教育、心理、各个学科领域及测量评价专家联合开发与实施。2015年,全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正式铺开,不仅对语文、数学、科学、体育、艺术、德育6个主要学科领域进行学业质量评估,还涉及教育系统其他相关因素,测查基础教育均衡状况。基础教育质量监测通过客观、量化的数据,丈量当前教育质量现状,探索教育质量影响因素,提出教育质量改善办法。
当然,我国的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相较于发达国家,起步较晚,测评的框架体系和技术方法还需不断改进,因此要进一步借鉴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教育质量监测技术手段,结合我国国情和教育教学实践,深入研究大规模教育测评技术方法和我国教育教学客观情况,完善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框架,健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发挥教育评价良性导向作用。
第三,刚性使用监测结果,发挥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督导和问责作用。教育质量监测结果是教育质量提升的重要实证依据。监测结果可以为国家制定教育政策提供参照,为区域和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供指导,而更加有力的应用应该是监测结果向社会公众发布,以此作为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问责的依据。国际上教育质量监测项目通常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在广播电视上公布监测结果,这既是教育领域办学情况公开透明的实际举措,又可加强公众对政府部门的监督,提供教育问责依据。在我国教育实践中,曾经出现“以分数论英雄”的地方问责现象。这种片面的、错误的问责观既产生于有偏差的教育政绩观与质量观,也有缺乏明确质量标准与可靠问责依据等方面的原因。
基于标准形成的监测结果,可以为教育问责提供强有力的依据。我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作为教育督导评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逐步对教育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并采取政府约谈、限期整改、效果追踪和问责等一系列政策制度,将教育质量监测结果作为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与学校办学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和依据,加强教育质量监测对政府教育管理、学校办学行为的约束力。需要注意的是,在利用监测结果时,要突出“增值性”评价,强调政府、学校对发展提升的纵向比较,而非政府之间、学校之间的横向评比;要突出校长与行政领导的责任,并通过问责明确各个主体在教育质量提升中的责任,形成明确的责任机制。(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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