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招生季,为维护广大考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市教委昨天表示,本市首次实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告知承诺责任制,实时监测“高薪就业”“保过学历”“直通硕”等热频词,定期开展“防范虚假招生行为,净化民办高校招生环境”专项工作,严查违规招生。
每逢招生季,一些“野鸡大学”鱼目混珠,欺骗招生,强制收费,严重扰乱教育秩序。市教委介绍,重点防范和打击的包括无办学资质但有实质性招生和办学行为的机构;已经终止办学或被依法取缔但仍有网站活动的机构;假借公办高校名义从事违法办学行为的机构。市教委将依法查处民办高校与“野鸡大学”违规合作行为,例如民办高校及其二级单位与无资质办学机构合作,开展各种违规招生或办学行为;民办高校在明知承租方开展违规招生、违规办学的情况下,仍然为其出租场地或提供其他便利;民办高校为无资质办学机构提供师资、管理等服务。
“百分之百就业”“就业高酬”“百分之百考试通过率”等承诺,以及夸大或虚假宣传,招生广告、简章混淆或误导学生,混淆“学历”和“非学历”区别等行为都属违规行为。市教委将加大招生宣传监测和检查力度,对“高薪就业”“保过学历”“直通硕”等热频词进行实时监测。首次实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告知承诺责任制,市教委将督促民办高校切实履行备案承诺,对发布违规、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宣传的民办高校,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有关部门将及时核实监测到的民办高校违法违规招生线索,将招生监测结果作为年检重要内容,对违规招生、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考生的民办高校一票否决,依法进行处置,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监测到的涉及“野鸡大学”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合力查处,同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典型案件的查处过程。
本市将建立健全“一白两黑”名单制度。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高校“白名单”,向社会公众公布查处的违规招生的民办高校“黑名单”,增强社会公众鉴别能力。在教育系统内部通报近年来涉及虚假招生的企业或个人“黑名单”,防止与之合作办学,并逐步建立民办高校信用管理工作机制。
民办高校年检结果每年6月向社会公示,年检结果为暂缓通过和不通过的学校,停止办理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延续手续,依法停止其招生资格。本市教育部门将与相关部门加强协同,健全教育、公安、网信、市场监管、文化执法、广播电视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坚决查处“野鸡大学”虚假招生行为。(记者 刘冕)
民办高校招生“紧箍咒”
1、简章广告均须备案
凡经市教委批准设立或管理的,持有效的《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2019至2020学年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均要进行备案。
民办高校在本市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未经出版的印刷品及影像资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发布的2019-2020学年秋季及春季招生简章、广告、报考指南、入学通知等各种形式的招生和办学宣传信息,均为备案内容。如学校本学年不印制纸质简章,需将其他途径发布的招生和办学宣传信息的文字内容进行备案。若2019-2020学年具有招生资格,但实际不开展招生宣传的学校需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2、禁用合成图片
招生宣传的主体必须是民办高校,不得以内设机构(如二级学院)名义进行宣传。有关办学条件、教学活动的图片要使用本校及本校师生员工的实景照片,不得使用电脑合成图片;所用图片要有文字说明,选用人物图片要征得本人同意。不得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招生宣传,招生简章和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领导人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照片。
学校的获奖项目要注明获奖时间和评选单位名称,主要宣传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组织评选的奖项,由非政府部门评选的奖项重点宣传近三年取得的,数量不得超过宣传总数的50%。
3、严格区分教育类型
招生宣传内容要注明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区别,避免受教育者产生歧义。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要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分别制作、发布和备案。
非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和广告在专业设置、证书颁发等内容上要严格区别于学历教育,不得标注北京教育考试院统一编制的普通本(专)科招生“学校代码”“专业代码”等内容。不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使用学生穿学位服的图片,须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情况附加有关通过自考等取得学位的文字说明。
4、禁用“最大”“最好”
学校招生简章不得使用“最大”“最好”“第一”等描述性用语,不得使用“100%考试通过率”“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100%就业率”“高薪就业,一步到位”等承诺性用语。不得对学校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及学生就业前景、薪金水平等做虚假、夸大宣传。
5、不得跨学年预收费
民办高校要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要求,在招生工作启动前30天,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公示栏、公示牌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全面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规定和咨询投诉电话等内容。若学校调整收费标准,应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收费标准调整前已入学的在校生仍执行原收费标准。学校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一个办学周期内,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原则上应保持相对稳定;当年收费标准公示之后,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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