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这是我国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大事,是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和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对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中外合作办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意见》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的职责,强调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推动政府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对人才、经费给予保障,扭住制度建设这个关键持续开展宣传解读和专题培训,确保《意见》贯彻落实和落地见效。
中外合作办学作为我国教育对外开放的重要载体,近10年来蓬勃发展,满足了学生不出国门享受高质量国际化教育的需求。截至2020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和备案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近2300家。为加快和扩大教育对外开放,进一步支持和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意见》站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提出要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加大中外合作办学改革力度。
目前,经教育部批准和备案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近2300个,和10年前比翻了一番。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际形势发生变化,学生流动、出国留学受到冲击,中外合作办学作为“不出国的留学”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受社会关注。中外合作办学每年学费少的过万,多的十几万,比普通高校学费高出几倍甚至二三十倍,这钱交得值不值?即使在特殊时期,学生和家长仍然会“用脚投票”;中外合作办学利益主体和诉求多元,民生期盼倾耳戴目,新旧矛盾需要化解,这些都要求加大中外合作办学改革力度,持续提高办学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要扩大教育开放,同世界一流资源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为中外合作办学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发展方向。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从坚持和完善统筹民生保障制度的站位强调“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合作办学”,明确了中外合作办学改革的主要任务。为贯彻落实习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教育部长陈宝生在《旗帜》撰文,特别强调要做好“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工作。
加大中外合作办学改革力度,是支持和规范中外合作办学任务的具体落实,是推进中外合作办学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建设的基础,是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的关键。近日印发的《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的意见》提出要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加大中外合作办学改革力度,对“十四五”时期乃至相当长一个时期中外合作办学改革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
加大中外合作办学改革力度,要从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入手。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外合作办学作为教育对外开放的重要载体实现了蓬勃发展,相关政策措施适时出台,顶层设计日臻完善;审批程序和准入条件不断优化,评估和学历学位认证持续开展,退出机制初步建立,治理创新取得成效;高校合作办学积极性持续升温,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管理意识和能力逐步增强,高质量内涵式发展稳步推进。但面临国内外环境和条件变化的新形势,面临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的新任务,中外合作办学改革要不断推进,而不是一劳永逸;把支持和规范的政策措施转化为责任担当和办学实践,转化为办学质量和水平的实际效能,必须持续发力,久久为功,而不是时断时续,停滞不前。
加大中外合作办学改革力度,要求政府不断完善政策制度设计,切实履行公共管理职责,为中外合作办学持续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修订工作启动至今近5年,要加快修订工作进度,并着手为新版法规规章出台和实施准备更加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舆论基础。借鉴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办法,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建立和完善从准入到退出全链条分类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区域创新试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放办学基础上,有序推进雄安新区、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地区中外合作办学改革创新,打造教育对外开放新高地。例如,探索港澳高校在大湾区内地采用“政府+学校”合作模式,即内地方合作办学者为大湾区内地政府,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合作办学机构。试点政府邀请引进港澳高校在大湾区内地独立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地区分布不平衡、办学层次偏低、学科布局不够合理,要通过政策调控,优化地区、层次、学科专业整体布局,拓宽外方合作者所在国别范围;要创新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模式,强化过程评估与申报审批环节相关性及延续性,加大依法保障的力度。采用通讯评估、区域会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评估办法,重点解决为什么评、评什么、怎么评、谁来评问题,着力提高评估结果社会公信力;通过“项目备案制”“部省联合审批”机制改革,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借鉴德国“双元制”办学模式,在职业教育等领域放宽合作办学主体和办学模式的限制;近2年,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终止了近300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释放了在中外合作办学领域“腾笼换鸟”、优化升级的政策导向。当前,一些办学能力不足、专业竞争力缺乏、连锁店办学、名存实亡的“僵尸”机构和项目仍然存在,要强化执法处罚机制,加快完善常态化“退出转型机制”。
加大中外合作办学改革力度,要求学校不断强化办学主体意识,把改革的重点放在推动高质量内涵式发展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是目前保留的为数不多的行政审批事项,有的学校“重申报,轻办学”,把中外合作办学当成“政绩工程”“面子工程”,投机色彩明显。有的学校在申报时“高度重视”,承诺“举全校之力支持”,获批之后“挂空挡”,放任不管,任其自生自灭。认识的偏差导致实践的偏向。不少学校对国外优质资源“挖掘不够”“利用不够”,有的学校“抓到篮子便是菜”,专业建设低水平重复,缺乏长远规划。有的把合作办学当成“摇钱树”,倾向于在办学成本低的专业寻求合作伙伴。有的依赖中介公司推介,申报材料让中介“包办”“包装”,办学及评估过程请中介“一条龙”服务,导致中外双方实质性合作缺失。学校要加大内部治理创新力度,抓住编制“十四五”规划的契机,把中外合作办学放在学校国际化发展全局做好顶层设计,制定和完善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切实负起办学主体责任;要根据中外合作办学特点给予校内办学机构和项目在人事安排、财务管理等办学条件必要的保障;要聚焦提质增效,强化课程、教材、教学和师资的核心地位,不断推动中外合作办学内涵式发展。坚持体现中外双方共同设计,融合创新,反哺中方母体高校的原则,优化人才培养方案。紧盯世界科学发展前沿和新兴、交叉学科领域,引进先进的课程、教学理念方法和一流师资。教材既要反映学科内容,又要承载思想政治教育。在引进境外教材时要按照学校选用境外教材管理办法,坚持为我所用,凡选必审,建立健全境外教材选用机制和使用评估机制,严把政治关、学术关、适用关。牵住师资质量的“牛鼻子”,完善包括退出和禁入在内的中外合作办学师资准入制度。从机制上杜绝引进师资数量和质量“短斤缺两”、“飞行教学”占比屡破“红线”、临时招聘、滥竽充数现象的发生。要全心全意依靠中外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创新和提高。
加大中外合作办学改革力度,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完善舆论引导机制,推进阳光办学。要加大中外合作办学信息公开力度,同步解读政策,主动回应关切,切实保障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把受理、审批、备案、办学成本核算、评估结果、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等置于公众视线之内;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优化学生满意度调查机制,提高信息披露专业化、法制化水平;顺应教育评价主体多元化、中介化、社会化国际趋势,结合我国国情,改革评估制度,开展由政府、学校、学生、家长、专家学者、企业家等社会多方面参与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价活动,提高评估客观性和公正性。要进一步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在引领导向、凝心聚力的作用;发挥中外合作办学智库在引导社会舆论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强化政策效果的科学研究和评价,正确、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形成积极健康主流话语体系,营造良好办学环境和社会氛围。
加大中外合作办学改革力度,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要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通过改革,筑牢底线,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一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党建工作存在短板,有的异地办学机构党建工作顾不上;有的机构、项目党的声音虚化、弱化;有的党建工作力量不足,党建工作没有专人抓,党组织成为摆设的“花瓶”;有的师生数量增加了,党组织设置未能调整优化,出现“小马拉大车”现象……要补齐短板,提高党建质量。要加强队伍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党建工作队伍;要改革党建质量考核评价方式,确保党建工作做到“人员到位、机构到位、活动到位”。
(作者系厦门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外合作办学研究分会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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