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8年6月29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以2017年末股本总数279,006,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含税),预计共分配股利22,320,48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公司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8年6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股本总数279,006,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人民币(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72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8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8年8月10日
2、除息日:2018年8月13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8年8月1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8年8月1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8年8月2日至股权登记日2018年8月10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2、咨询电话:024-23838888-3715
3、咨询联系人:胡女士、刘女士
4、传真电话:024-23408889
七、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3、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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