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用好用足公积金,积极发挥好住房公积金对解决住房民生和房地产去库存的支持作用,同时有效防范运营风险,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贷款申请时限。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3个月以上,在城镇购买住房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在我市城镇购房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提取、贷款条件及额度。缴存职工家庭在城镇购买自住住房,从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二年以内或不动产权证签发之日起一年以内,可以凭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公积金提取或贷款。职工在城镇购买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不得超过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账户余额的70%。提取金额与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总额。
三、规范个人缴存者缴存基数。我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个人缴存者,缴存基数不低于我市统计部门核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不低于10%。在城镇购房申请贷款时,月缴存额按不低于每月应还贷款额核定。
四、装修提取、贷款申请条件、额度。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记录的本市缴存职工,装修本市城镇自有产权住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提取、贷款。额度按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标注的建筑面积乘以每平方米1000元核定。装修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人及配偶帐户余额的70%,提取、贷款总额合计不得超过15万元。
五、停止自建房贷款、提取业务。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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