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
为认真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求,进一步防范化解资金流动性不足风险,支持缴存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消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精神,经2021年3月3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1年度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实施办法》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4月2日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满足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贷款需求,促进住房保障,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解决更多的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困难,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结合毕节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各县区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合作,对既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又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还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借款人以本次所购住房作为抵押,在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贷款方式。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三条 借款人符合《毕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受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仅用于借款人购买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自住住房、二手自住住房、保障性住房。
2.借款申请人符合《毕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已取得公积金中心同意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通知或批复。
3.借款申请人有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住房作为抵押。
4.与公积金中心签署的合作楼盘,同时必须与受托银行有合作关系。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
第四条 借款申请人在取得公积金中心同意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通知后,对购房资金的不足部分向受托银行提出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申请,额度计算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规定分别计算,贷款总额不能超过借款人所能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合计的最高额度。
第四章 贷款期限
第五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期限应保持一致。
第五章 贷款利率
第六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所贷款项中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行利率执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按照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执行。
第六章 还款方式
第七条 借款人的还款方式分别按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的规定采取不同的还款方式。
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章 贷款发放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发放按照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的资金情况及时放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供稿: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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