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筑公积金通字〔2019〕16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事宜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19〕16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简化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相关事宜的通知》,以及筑公积金通字〔2019〕162号《关于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证明材料的通知》。
其中,160号通知就提取公积金相关规范做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具体通知如下:一、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不再提供单位盖章的纸质《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只需本人填写《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授权书》,作出书面承诺并授权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托经办网点查询相关信息。
二、职工不便到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提取受托人(包括单位经办人、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委托代理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职工通过中心微信公众号进行委托授权的,不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职工委托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提供结婚证。同时,《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代办及相关事宜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18〕72号)关于提取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非销户提取代办相关条款废止。
三、职工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提供建造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凭建房款发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原规定的其他资料办理提取。
四、职工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提供翻建合同原件,凭翻建款发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原规定的其他资料办理提取。
五、职工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提供施工合同,凭大修费用发票、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原规定的其他资料办理提取。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死亡职工死亡证明材料(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原件。
七、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161号通知就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申请条件、所需文件及提取额度做出新的规定,具体通知如下:一、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情况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一)职工本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三)职工本人及配偶从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有住房或偿还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的贷款本息。
(四)职工本人及配偶未在本市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职工租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原要求提供的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和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无需再提供,只需职工本人现场填写《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授权书》,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核查渠道核查住房情况和婚姻状况。如查询结果与本人承诺不相符的,职工可自行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办理。
三、职工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市住建部门发布的“贵阳市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指导价”实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额度。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租房提取政策与本通知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162号通知,则就公积金归集、提取及申请贷款三方面再次简化了所需的证明材料,具体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归集方面
(一)港澳台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时,不再提供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二)缴存单位办理账户启封时,不再提供启封相关文件或证明。
(三)缴存单位办理单位转移时,只需在《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转移申请表》(见附件)中填写转移情况说明,不再单独出具转移申请报告。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
(四)缴存职工购买商品房现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提供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
(五)缴存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提供集资建房批复。
(六)缴存职工参加单位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提供售房批复。
(七)缴存职工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提供欠款证明。同时,提取时间不得超过拆迁协议规定付款时间一年,如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理的,可在款项付清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8个月内办理提取。
(八)缴存职工购买拆迁房时,如出现拆迁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且在拆迁协议中未明确收款账户情形的,由拆迁单位出具收款账户情况说明至中心备案,职工不再单独提供收款账户情况说明。
(九)借款人配偶或共同借款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提供前一提取顺序人(主贷人、第一顺序购房人等)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证明。
(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提供该套住房的购房合同。提前还款的,不再提供贷款机构出具的同意提前偿还贷款相关证明。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
(十一)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
(十二)缴存职工申请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提供售房人的完税证明;贷款房屋为房改房的,不再提供上市准入证。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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