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今年12月底,太原市困难职工如果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符合规定者可以最高提取24000元,较之前提高2000元。
按照规定,太原市缴存职工租赁商品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租赁商品住房时,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租赁商品住房,每间隔12个月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之前六城区范围内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22000元;三县一市范围内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7000元;职工本人及配偶分别在六城区和三县一市缴存,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承租人缴存地的提取标准。
今年年底前,如果因特殊时期影响造成工资收入减少的职工,在本年度按照规定办理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提取金额不足以支付房租的,可以申请补充提取,前后共可提取24000元。
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应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婚姻关系证明(单身职工无需提供)(原件)、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虽经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无房产证明,但经核实拥有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系统未能覆盖的住房或申请过住房贷款,均认定为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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