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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积金新政
昨日被北京公积金新政刷屏,关于新政策究竟有何变动呢?实际上是从此前的“只认房”升级成“认房又认贷”,只要在银行征信系统中有过贷款记录,均被认定为二套。实行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限挂钩每缴存一年可贷10万元,缴存年限不够1整年的,按1整年计算,最高可贷120万元。
如若借款申请人为已婚的,核算贷款额度以夫妻双方中缴存年限较长的一方计算。另外,二套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下调为60万元。本次政策调整自2018年9月17日施行。在2018年9月17日前已提交贷款申请或已完成网签的,仍按调整前政策执行。
普通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提至35%
而关于首付款比例,新政也做了相应的调整。此前,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均为不低于20%。新政出台之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共有产权等政策性住房的首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政策性住房之外的首套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首套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购买普通自住房且为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且为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80%。普通自住房和非普通自住房的认定标准,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9月30日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本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准执行。若遇普通自住房和非普通自住房的认定标准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借款申请人贷款期限计算从
“70周岁调整65周岁”
在风险管控方面,新政对贷款年限、月还款额、担保方式进行了调整。贷款期限从最长可以计算到借款申请人70周岁调整为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如借款申请人为已婚的,贷款期限以夫妻双方中较长的一方计算。
在保证借款申请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根据借款申请人所申请贷款金额、期限及适用利率,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月均还款额,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月收入的60%。
为防范贷款风险,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如对该项目也提供个人购房贷款,并与开发企业签订了阶段性担保协议,应协调开发企业向个人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与商业性住房贷款同等的阶段性担保;受托银行未与开发企业签订阶段性担保协议,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提供阶段性担保。对购买二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采用抵押担保方式,完成抵押登记后发放贷款。
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须户籍所在地住房
跟此前只要异地购房就可以提公积金相比,新政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须购买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记载的县、市或户籍所在地的省会城市内的住房,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有购房提取记录的,不能办理异地购房提取。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主要是为了遏制用北京公积金去异地炒房的行为。
新政还取消与住房消费无关的提取。为了遏制以大病等方式造假骗提,原则上取消《关于职工家庭突发事件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政法〔2006〕2号)文件规定的重大疾病提取。
内容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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