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讯(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张端 郭沛然)近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新版《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正式印发,三个新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三个新细则的有效期为5年,原细则相应废止。在公积金贷款方面,细则规定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70%。
公积金缴存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在中国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等人员可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账户的设立或转移、启封等手续。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付款账户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应根据职工工资变动情况每年核定一次,调整时间一般为每年的7月。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高于政府规定的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自主缴交人员缴存比例可在政策规定的区间内自主选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变。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平均工资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公积金贷款
贷款额度不超过合同总价款70%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具体期限以现行贷款政策规定为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规定期限,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明细合并计算。
贷款额度方面,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70%(具体比例以现行贷款政策规定为准)。精装修房屋和房价明显高于本地区市场平均水平的房屋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60%。第二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不予受理。同时,单笔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与房屋建成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借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年龄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女55岁,男60岁)。
借款人可以在贷款发放半年以后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应当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借款人累计拖欠贷款本息达6期(含)以上,且没有实质性解决方案的,经贷款风险认定为次级类别以上不良贷款的,要追究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依法起诉,及时处分抵押物或质押权利。
公积金行政执法
单位挪用或逾期不缴少缴将被处罚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相关个人。
下列违反《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均为行政执法的对象:新设立的单位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未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未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录用新职工,在录用之日起30日内未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未到受委托银行为新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将代为职工扣缴的住房公积金擅自挤占挪用的;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
公积金中心通过工作检查、职工信访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条例》的行为,由公积金中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在对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公积金中心应先向处罚对象发出《住房公积金限期办理告知书》,告知其基本违法事实,主要处罚理由、依据、改正要求。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上罚款,个人处5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公积金中心应监督当事人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规定于15日内将罚款缴存到财政部门开设的银行专户。罚款收据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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