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教育部、公安部下发《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前,教师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性侵犯罪违法信息查询,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者不予认定教师资格。
教职工入职查询制度不是什么新鲜事,许多地方都已有这方面的制度尝试和探索。最高检等三部门此番动作的重要意义在于,在各地探索基础上建立起了全国性的入职查询制度,能够在全国统一规范地适用。这不仅有助于解决此前因查询范围、方式不规范、不统一而产生的“各自为政”问题,也能大大提升查询效率,减少漏查等问题。
建立教职工入职查询制度,将那些有性侵犯罪违法前科记录的“大灰狼”拦截在校门之外,或者将已混入教职工队伍的“大灰狼”及时甄别出来、清除出去,对预防儿童性侵案、保护孩子健康成长,以及净化教职工队伍,震慑相关违法犯罪,都十分必要。据有关统计显示,性侵儿童的犯罪分子往往大都是与儿童密切接触的熟人,其中就包括学校教职工。比如,在2015年曝光的340起相关案件中,一人对多名儿童实施性侵的案件有96起,作案人员中40%为教师。
充分发挥入职查询制度的防火墙作用,上述意见只是一个开始,仍有一些待健全完善的地方。比如,入职查询涉及的违法犯罪类型仅限定为性侵行为,包括因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被作出有罪判决的人员,与因上述犯罪被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人员,以及因猥亵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人员。而现实中,“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相关犯罪同样涉及性侵问题,是否可以一并纳入?
此外,当前的入职查询覆盖的职业范围相对较窄,仅限定为“中小学校、幼儿园”范畴内的“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没有将其他同样可能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和岗位纳入其中,如各种教育培训机构及其老师等。
当然,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在经过一定实践完善后,逐步适用于所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扩大查询违法犯罪信息的范围,是必然趋势,有关方面对此也作出了明确回应。
毫无疑问,只有在违法犯罪类型和从业限制范围两个方面同时做到“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全覆盖,入职查询制度作为保护未成年人的防火墙,才能更充分发挥作用,进而打造一个真正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职业生态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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