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心城区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16年9月1日起,在市中心本级(原象山管理部、石化管理部及屈家岭管理部)及城区办事处(原东宝办事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所调整。
调整一:购建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时限由三年恢复为一年。
在政策调整前,缴存职工、配偶及其父母、子女新购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手续,须提供时间在三年内的购房证明,政策调整后,须提供时间在一年内的购房证明。
调整二:缴存职工为父母、子女购建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如提取后还需申请贷款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账户余额的50%。
例如,职工张某女儿购房,张某申请代际使用住房公积金,如果提取金额不超过50%,则可以在提取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提取金额超过50%,在提取后就不能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调整三:暂停单独装修贷款业务。
缴存职工单独装修住房的,不能再申请装修贷款,但缴存职工在购建房贷款申办期间,以及购建房贷款发放之日起一年内,仍可申请追加装修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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