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2月27日电 据抚州市人民政府网站27日消息,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抚州市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指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由受益财政给予购房户150元/㎡的购房补贴,起始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意见》提到,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建。建立企业复工复建报备制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只要具备疫情防控要求和复工条件资料齐全的,实行一次办好,做到应复尽复。项目复工后,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省、市关于企业复工复建、项目复工开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意见》提出,2020年1月23日至6月30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土地的,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缴纳不低于50%土地出让金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可容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行政审批,在首次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
此外,《意见》还放宽商品房预售申报条件。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适当降低预售商品房形象进度标准,高层、小高层房屋预售形象进度由原来的1/3调整为1/4,多层房屋预售形象进度由原来达到主体封顶形象进度调整为1/2,符合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于购房者来说,《意见》提出,为促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尽快开工,拉动市场消费活力,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由受益财政给予购房户150元/㎡的购房补贴,起始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具体操作细则由市财政局、房管局共同制定)。在此期间,购买新建商业用房的,购房户全额缴交契税后,由受益财政对购房户所缴纳契税全额予以补贴(具体操作细则由市财政局、税务局共同制定)。加强房价管控,防止房地产企业因购房补贴肆意涨价。
此外,符合抚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且合同备案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阶段性提高至60万元。7月1日起恢复至目前的最高额度50万元。
《意见》还明确,鼓励各金融机构适当增加开发项目的信贷额度,加大放款力度。对房地产项目,要做到不随意抽贷、断贷、压贷,适当降低企业贷款利率或者免除疫情期间的利息。对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企业向相关金融机构签订还款承诺书后,予以适当延期,支持房地产企业渡过资金难关。(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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