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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最低限额
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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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48号)和《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最低限额的通知》(南房金委〔202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最低限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2年4月1日起,南平市各(县、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最低缴存基数(即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延平区、建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1810元,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1660元。
二、按照南平市各(县、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5%计算,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最低限额分别调整为:延平区、建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182元/月(单位和个人各91元/月),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166元/月(单位和个人各83元/月)。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3月9日
来源: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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