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团结报-湘西网
湘西网4月21日讯(记者 李再兴)4月16日,记者在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州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自4月9日起执行。
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一是办理退休提取的,女性职工50周岁以上、女性干部55周岁以上,男性职工、干部60周岁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不需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批文;未达到以上退休年龄提前退休的必须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批文。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销户提取。三是职工离职后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且账户已封存的可申请销户提取,不需提供离职证明。四是职工可以委托配偶、同一户口本内的直系亲属或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账户异地转移,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直系亲属同一户口本及委托书。五是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原则上自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该套自住住房之日起,两年内夫妻双方可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至百元),且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总价。六是职工家庭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已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在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前提下,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还应遵从的条件有: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偿还满12个月后,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每12个月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取期限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总额;申请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一次,视同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次;该套房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的,不得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同时,应提交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对应还款流水原件等资料。七是职工家庭因工作或夫妻两地分居在外省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省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限工作地和户籍地。
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一是贷款期间内,每笔贷款可申请一次变更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二是职工家庭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如夫妻双方月缴存额之和大于月还款额的,可不考虑月还款额占家庭月收入比值。三是取消非公企业员工按月缴存额分档确定可贷额度的规定,即非公企业职工可贷额度按可贷额度公式计算(可贷额度=月缴存额×12×最长可贷年限×家庭系数 住房公积金余额),贷款期限可计算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四是自由职业者购买现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取消“最长可贷年限为10年”的规定,但不超过其与该中心约定的缴存剩余年限。五是异地缴存职工,在州内购买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六是职工家庭贷款次数,根据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及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共同借款人仅限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各算1次贷款记录。已发放的贷款,原则上不予解除共同借款人关系。七是借款人退休,可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至百元)用于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八是个人信用报告显示有异地缴存记录的,应核实其在缴存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并予以说明,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计入家庭历史贷款记录。
(稿源:湘西网-团结报)
(作者:李再兴)
(编辑: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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