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事须知》(下文简称《须知》)。
《须知》明确了十五种公积金提取事项的申请条件、提取额度、办理要件、办理时限、办理场所,这十五种事项是:职工本人或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离休、退休提取;死亡提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出境定居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家庭在缴存地或工作地没有自住住房租赁住房提取;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职工提取;职工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双方父母因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农村户籍职工离职后回原籍务农提取;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被单位辞退提取。
《须知》明确,职工应按缴存区域到所属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提取申请,即在中心城区缴存的,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在澄海、潮阳、潮南、南澳缴存的,向对应的区(县)管理部申请提取。职工本人未能到场办理,委托他人申请的,除该项业务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必需将提取资金划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中。
其中,职工本人或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的,职工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或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情形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⑴所购房产必须是自住住房,车库、铺面、厂房等非住宅性质的房产不能提取;
⑵按规定职工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的,购房时间在购房合同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或交易转移登记后一年内的,可一次或多次申请提取;购房时间超过一年的,则不能申请提取:
⑶职工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所购房产的所有权必须在申请人或其配偶名下,如所购房产已出售或转让则不能提取。
购房提取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办理住房按揭的,不超过首付款)。如房产有多个购房人申请提取,合计提取额不能超过已支付的购房总价款(办理住房按揭的,不超过首付款)。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购买本市房产的申办件,手续齐全经校核购房产权无误的,即日办理。外地购房或个别特殊情况的申办件,则需进一步校核的,办理时限在一个月内。
职工本人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直接到所属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申请提取账户内余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办理要件包括:
⑴离、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的退休相关证明原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则无需提供);
⑵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日办理。
职工本人或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个人住房贷款,符合下列情形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⑴所购房产必须是自住住房,车库、铺面、厂房等非住宅功能的房产不能提取;
⑵贷款类型必须是个人住房公积金或商业性购房贷款,非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如个人综合类消费贷款、住房装修贷款、信用贷款等,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⑶提取申请应当在贷款当期还款后一年内申请提取;
⑷提取申请时,所购房产的所有权必须在申请人或其配偶名下,如所购房产已出售或转让则不能提取。
当期还款后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本息,夫妻双方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款额(本息)。一年内分多次提取的,提取合计款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已还款额(本息)。
提前还款的,一年内可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已提前还款额(本息)。
实际发生额超过账户内余额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不能销户。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值得注意的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共同出资的房地产权所有人及其配偶可在电梯通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后一次性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本户增设电梯所分摊的费用。
(来源:汕头橄榄台;版权为汕头市广播电视台所有,转载须经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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