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红河州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33名委员,2019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
1.《红河州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
2.《红河州住房公积金2019年度归集、使用和增值收益计划》;
3.《红河州住房公积金2019年度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4.《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请示》;
5.《红河州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于州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设6个科室,14个管理部。从业人员94人,其中,在编93人,非在编1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9年,新开户单位457家,实缴单位4302家,净增单位172家;新开户职工0.39万人,实缴职工19.67万人,净增职工0.47万人;缴存额38.06亿元,同比增长8.06%。2019年末,缴存总额315.37亿元,同比增长13.72%;缴存余额127.61亿元,同比增长9.03%。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15家,与上年一致。
(二)提取:2019年,提取额27.49亿元,同比增长 2.84%;占当年缴存额的72.23%,比上年减少3.66个百分点。2019年末,提取总额187.76亿元,同比增长17.15%。
(三)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4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60万元。
2019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89万笔37.61亿元,同比分别下降9.18%和增长2.09%。
2019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24.06亿元。
2019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3.76万笔284.05亿元,贷款余额114.3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7%、15.26%、13.44%。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89.64%,比上年末增加3.48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5家,与上年一致。
(四)资金存储:2019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20.62亿元。其中,活期0.01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15.11亿元,1年以上定期3.6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1.9亿元。
(五)资金运用率:2019年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为89.64%,比上年增加3.48个百分点。无项目贷款和购买国债事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9年,业务收入41081.4万元,同比增长11.47%。存款利息5406.78万元,委托贷款利息 35672.59 万元,其他(逾期贷款罚息)2.03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9年,业务支出21243.14万元,同比增长5.99%。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8519.75万元,归集手续费1258.04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1393.75万元,其他(抵押登记费)71.6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9年,增值收益19838.26万元,同比增长18%。增值收益率1.62%,比上年增加0.14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9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355.1万元,提取管理费用2578.98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5904.18万元。
2019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578.98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5904.18万元。
2019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3397.7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97852.44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9年,管理费用支出1879.4万元,同比下降16.34%。其中,人员经费1323.42万元,公用经费84.89万元,专项经费471.09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19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261.82万元,逾期率0.23‰。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年度贷款余额(即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减去个人住房贷款回收额)的1%提取。2019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1355.1万元。2019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3397.7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1.17%,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1.95%。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9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同比分别增长4.16%、2.45%和增长8.06%。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7.76%,国有企业占12.51%,城镇集体企业占2.12%,外商投资企业占0.1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1.2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95%,其他占3.31%。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73.9%,国有企业占13.53%,城镇集体企业占3.53%,外商投资企业占0.05%,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0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24%,其他占2.72%;中、低收入占99.005%,高收入占0.005%。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8.53%,国有企业占6.98%,城镇集体企业占3.28%,外商投资企业占0.3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2.18%,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46%,其他占16.21%;中、低收入占100%,高收入无。
(二)提取业务:2019年,8.32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27.49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6.89%(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1.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5.14%,租赁住房占0.47%,其他占0.08%);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3.11%(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8.2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3.46%,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0.64%,其他占0.78%)。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9.008%,高收入占0.002%。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9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34.8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39.72%,比上年减少0.95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 57262.26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7.43%,90-144(含)平方米占53.25%,144平方米以上占 39.32%。购买新房占62.87%(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03%),购买二手房占36.3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8%。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19.79%,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76.15%,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4.06%。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0.63%,30岁-40岁(含)占37.89%,40岁-50岁(含)占24.27%,50岁以上占7.21%;首次申请贷款占97.36%,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2.64%;中、低收入占99.89%,高收入占0.11%。
2.异地贷款:2019年,发放异地贷款188笔7993.1万元。2019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31899.7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8061.57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2019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54.36%,比上年减少9.01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19年,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及职能、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维持不变。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1)各缴存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不得超过红河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 2018年度我州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4963元(月平均工资为7080元)。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严格执行5%—12%;
(3)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16号),红河州个旧市、开远市、蒙自市、弥勒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其他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350元。
2.当年使用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风险防控的通知》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积极引导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防范和化解资金流动性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促进红河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红房资〔2019〕11号)。一是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使用年限。即双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80万元调整为60万元,单职工最高额度调整为40万元。二是停止执行职工州外购房、直系亲属(配偶除外)共同使用、直系亲属之间住房交易、贷款共同还款人和保证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加入贷款额度计算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三是严格执行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先提后贷政策;住房产权人、共有权人按产权份额使用住房公积金;职工提取和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购建自住住房房价总额等使用政策。上述政策调整自2019年 4 月1日起执行。
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提取范围的有关规定,自2019年8月3日起,停止执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3.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贷款利率标准。2019年,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为1.5%;贷款利率五年以内(含五年)为2.75%、五年期以上为3.25%;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从2019年8月1日起,由日万分之二点一调整为按贷款合同载明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罚息利率按贷款合同载明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计收罚息。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2019年,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州“放管服”改革要求,一是着力打造“互联网 公积金”模式,上线了云南省“一部手机办事通”平台,职工可通过“一部手机办事通”平台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公积金明细、贷款信息、还款明细、贷款进度、还款计划、还款试算7个查询事项。二是多形式、全方位开通服务渠道,目前已形成集“12329”服务热线、短信、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网厅和“一部手机办事通”平台于一体的服务体系,极大地提高了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的覆盖面和业务辐射范围,为广大缴存职工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三是根据省、州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积极响应政府服务事项入驻要求,当年新增蒙自、弥勒、泸西、屏边、河口5个管理部入驻当地政务服务大厅;同时,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以网点进驻或人员进驻等方式进驻政务服务大厅,极大地方便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办理、咨询住房公积金业务。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一是根据住建部、省住建厅要求,对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再次开发,按时、按质完成与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接入。
二是按照云南省、红河州“一部手机办事通”相关要求,完成了云南省“一部手机办事通”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第一批上线事项,职工可通过“一部手机办事通”平台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
三是做好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防范工作,实施了信息安全三级等保整改项目,对中心原有的网络和信息系统进行安全加固,并通过验收。验收后的业务信息系统达到公安部门要求的三级等保要求,综合服务平台系统达二级等保要求。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25日
来源:红河日报
原标题:红河州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
编辑:都市时报一点关注 祝小涵
审核:周健军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如自行使用本网资料发生偏差,本站概不负责,亦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