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记者从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吉林市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有了新调整。
据悉,为彰显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互助性原则,构建吉林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保证吉林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平稳健康运行,吉林市将从4月8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进行调整。变化来自提取使用政策及贷款使用政策。
在提取使用政策调整方面,职工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产权住房且该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房屋权属过户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职工以购买该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其购房行为发生日间隔一年以上。
另外,职工(含配偶)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得提取购房首付款。具体提取额度,按照《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五条执行。
此外,职工(含配偶)不得以购买非户籍地或非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据了解,在贷款使用政策调整方面,当个贷率超过85%(含)以上时,暂停吉林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当个贷率低于85%时,恢复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而缴存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如离异后任何一方单独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符合离异满一年的时限要求。
此外,恢复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时限至法定离退休年龄,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延长至法定离退休年龄后五年政策。
相关政策调整于2019年4月8日起执行。
来源 | 江城晚报欣递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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