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枞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执行款107589.35元发放至申请执行人张某银行账户,看着钱到账,张某连声说道:“谢谢执行局的法官们,他(被执行人)人都找不到,这都两年了,要不是你们多方努力扣划了他的公积金,我这钱估计也是要不回的。”
2016年7月,张某申请执行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法官采取了各种查控手段,均未发现何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查询了解其财产情况的同时,执行法官到何某曾经供职的某银行了解何某下落,被告知何某已于2014年辞职,去向不明。案件一度陷入僵局,但执行法官没有放弃,考虑到何某之前工作的单位为其办理了社保并缴存了公积金,便通过铜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何某的公积金账户余额。随后,执行法官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要求将何某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109024.35元扣划至法院。但按照该市公积金提取相关程序,该款无法直接扣划至法院账户,只能将该款提取至何某在建设银行或者工商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
执行法官想起何某在建设银行有一账户,但之前银行以该账户是不动户为由,没有协助将该账户冻结。为防止在公积金到账后何某将款取走,执行法官赶赴银行要求将何某的账户冻结,而银行工作人员再次以同样理由拒绝协助。执行法官向银行工作人员宣读了要求其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依据之后,明确告知其拒不协助执行的法律后果。最终,该建设银行支行向省行说明了需要协助执行的具体情况并经省行授权,将该账户成功冻结。次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何某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提取至被何某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内,款一到账,银行便配合法院成功将该款扣划至法院账户。据悉,这是该院首次通过强制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执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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