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今天宣布调整有关政策:
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
从30万元调整至50万元
夫妻双方合计可贷款额度
从60万元调整至80万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要求,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无房租住自住商品住房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支持力度,经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额度至每人每年12000元。
二、提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借款人本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加大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保障力度。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额度可不与缴存余额关联计算,借款人本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低收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额度可不与缴存余额关联计算,借款人本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它规定不变。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此次调整的政策解读:
一、调整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政策要求,保障缴存职工的刚性住房需求,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无房租住自住商品住房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支持力度,根据我市目前的房租及房价水平,结合住房公积金资金状况及缴存职工的需求,参考兄弟城市的做法,调整我市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最高提取金额及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及执行标准
(一)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加大对无房职工的租房支持力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公安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苏建金管[2018]281号)要求“各地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要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结合我市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参照无锡市场平均租金、全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户均家庭人数等因素,将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由原来的每人每年最高9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最高12000元。
(二)提高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加大对刚性住房需求的保障力度。
综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变动、公积金中心资金使用及贷款发放等情况,提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借款人本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从现在的30万调整为50万;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从现在的60万调整为80万。
加大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保障力度。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额度可不与缴存余额关联计算,借款人本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从现在的30万调整为50万;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从现在的60万调整为80万。
低收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额度可不与缴存余额关联计算,借款人本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从现在的30万调整为50万;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从现在的60万调整为80万。
此次政策调整对首次、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差别化的贷款政策,突出了对刚需群体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的政策支持力度。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规范和调整住房公积金若干缴存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苏建金管〔2018〕2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8年7月10日起调整下列提取政策:
一、新增“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二、取消“离开本市提取”。
三、取消“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提取”。
四、取消“职工连续失业满三年且未再就业提取”。
五、取消“职工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此次规范和调整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苏建金管[2018]282号)精神,结合我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调整等有关问题,制定了《关于规范和调整住房公积金若干缴存规定的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确定及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
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月工资基数在上述原则内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领取工资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参考行业内的普遍做法,采用无锡市统计局公布的《无锡市2017年度城镇单位平均工资》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我市2018年度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21250元,最低限额为1890元。
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的规定,确定2018年度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为方便单位对职工月均工资的计算,可参照2017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确定的缴费基数的月平均值执行,计算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月缴额时一律见角、分进元。
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浮动区间
201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现行的8%-12%,调整为企业单位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在单位和职工各5%-12%区间自主确定,但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必须相同。
(三)关于缓缴住房公积金
2017年度亏损的企业,经单位申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持缓缴申请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部分。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需继续缓缴的,应提前1个月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四)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及执行时间
根据苏建金管〔2005〕298号文“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均为自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止”的规定,确定2018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2018年7月底之前完成基数调整。
按照苏建金管[2018]282号文“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的要求,明确我市企业单位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在5%-12%区间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浮动区间调整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止。
(五)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方式
1. 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的单位,可直接在网上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2. 未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的单位,可登陆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专栏(网址:http://www.wuxi.gov.cn/gjj),在公共服务—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内下载“无锡市职工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基数调整表”,并按规定填报后至缴存银行公积金专柜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END
记者:练维维
责编:沛青
来源: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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