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山网
2020年11月18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等单位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规范(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规范(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规范(试行)》,于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区正式施行。
“微调”后的业务规范
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
带来哪些变化
对缴存单位和职工有何影响
近日
记者连线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处长李新
对此进行解答
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规范(试行)》在公积金的归集上有哪些新规定?
答:为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及新市民的住房消费,根据新疆《住房公积金支持新市民解决住房问题》课题研究成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规范(试行)》明确要求各地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及新市民自愿缴存制度,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范围。
资料图片。新疆日报记者韩亮摄
《业务规范》规定每名职工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如已在其他单位开设个人账户的,应按实际情况办理账户转移手续。此前,部分缴存职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存在“一人多户”现象,影响其查询信息和办理业务,通过业务规范,有助于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的账户管理。
《业务规范》明确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下限。规定职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当年最低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当地当年最高缴存基数;明确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高于12%,且同一单位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也应一致,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
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和以往对比有哪些不同?
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试行)》规定,以下15种情况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分别是:购买本地商品房;购买异地商品房;购买本地二手房;购买异地二手房;购买拍卖房;购买集资房;购买拆迁安置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租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离休、退休;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死亡。
其中,新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业务,对办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需满足条件、可提取金额、需提交资料等作出明确规定,让业务推广落地有章可循。
问:办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满足一般提取业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申请人及配偶不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已竣工验收且业主已支付加装电梯建设资金;电梯后期运行费用不在提取范围内。
资料图片。来源:中国新闻网
同时,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中个人实际出资金额,产权人为多人的,仅允许其中一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后两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问:新发布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规范(试行)》有哪些特点、亮点?
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规范(试行)》明确,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个人贷款。该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对“正常缴存”“在职职工”“自住住房”的要求,即缴存状态异常、非在职职工、非自住住房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中对自住住房的要求表明购买别墅、商铺、车位等非普通住宅性质住房,不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中、低收入群体保障性住房刚需的支持。
资料图片。来源:经济日报
《业务规范》明确,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包括以下种类:期房贷款、现房贷款、二手房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建造住房贷款、翻建大修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等。结合近年来我区房地产市场发展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不断扩大的现状,在保留了原有多项传统住房公积金贷款种类的基础上,新增了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贴息贷款是以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贴补利息差额的方式,充盈住房公积金资金池,最大限度支持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改善居住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规范(试行)》
对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
作出明确、全面的规定
统一了“连三累六”(自本次贷款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贷款或贷记卡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的,准贷记卡连续逾期超过180天的;贷款或贷记卡累计逾期6次及以上的,准贷记卡累计逾期次数按照准贷记卡规则达到6次及以上的)不予贷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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